好记性不如烂笔头,本周知识点回顾(同时提高打字速度)
一、合同的订立
1.理解核心逻辑:合同订立是一个 “要约→承诺” 的动态过程,其终点是 “合同成立”。重点在于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并掌握要约与承诺的生效、撤回、撤销规则。
2.要约与要约邀请(区分是关键)
对比项 | 要约 | 要约邀请 |
法律性质 | 意思表示,希望订立合同,受其约束 | 事实行为,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 |
内容要求 | 具体确定(包含未来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标的、数量、价款等) | 内容不具体确定,缺少主要条款 |
法律效力 | 对要约人有约束力(在有效期内不得随意撤销) | 无法律约束力 |
典型例子 | 1内容具体确定的商业广告;2自动售货机设置;3符合规定的商品标价陈列;4内容明确的投标书 | 1寄送的价目表;2拍卖公告、招标公告;3招股说明书;4.商业广告(原则上);5出租车“空车”标志(为要约邀请,乘客招手为要约) |
注:判断关键是否包含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并且表达了“一经对方同意即受约束”的意思。
3.要约的生效、撤回与撤销(时间线至关重要)
(1)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民法典》第137条)。
(2)撤回:
a时间:在要约到达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b效果:阻止要约生效。
(3)撤销:
a时间: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撤销通知到达受要约人。
b不得撤销的要约(法定“锁定期”):
1)要约人已确定承诺期限;
2)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3)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已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4.承诺的规则
(1)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合同成立。
(2)撤回:承诺可以撤回,撤回通知应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
(3)承诺迟到:
a通常迟到(承诺人原因):原则上为新要约,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接受。
b特殊迟到(非因承诺人原因):承诺有效,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不接受。
(4)承诺内容变更:
a实质性变更(新要约):对标的、数量、价款、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的变更。
b非实质性变更(有效承诺): 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在要约中明确不得变更。
5.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民法典》第483、492条)
(1)一般规则: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2)特殊规则:
a要求合同:自完成特定形式时成立(如签名、盖章、按指印)。
b数据电文合同:收件人指定系统接收的,进入该系统时成立;未指定的,收件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时成立。
(3)合同成立地点: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数据电文合同,以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成立地;无主营业地的,以住所地为准。
注意区分:拍卖中,拍卖公告(要约邀请);竞买人出价(要约);拍卖师落槌(承诺)。
二、合同(债)的履行
1.理解核心逻辑: 债务人应依约全面履行义务。当履行出现障碍或对方可能违约时,法律赋予当事人履行抗辩权和保全债权的权利。
2.三大履行抗辩权(防御性权利)
抗辩权类型 | 适用条件(核心要件) | 法律效果 |
同时履行抗辩权 | 1. 同一双务合同; 2. 双方债务无先后履行顺序;3. 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4. 对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 | 暂时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 |
先履行抗辩权 | 1. 同一双务合同;2. 双方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3. 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 | 后履行一方可暂时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不安抗辩权 | 1. 同一双务合同;2. 双方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3. 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如经营恶化、转移资产、丧失商业信誉等) | 1. 中止履行(暂停己方履行);2. 及时通知对方;3. 若对方提供担保或恢复能力,应恢复履行;4. 若对方未恢复且未提供担保,可解除合同。 |
3.提前履行与部分履行
(1)提前履行:债权人可以拒绝,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因提前履行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2)部分履行:债权人可以拒绝,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因部分履行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4.合同保全(保障债权实现的外部措施)
(1)理解核心逻辑: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不当减少而危害债权,法律允许债权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行为进行干预。
(2)代位权(针对债务人的“消极”行为)
a定义: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请求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b成立要件(《民法典》第535条):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且到期。
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到期、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如抚养费、退休金等不能代位)。
3)债务人怠于行使该权利(即未以诉讼或仲裁方式主张)。
4)已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c行使与效果:
1)起诉: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债务人为第三人。
2)管辖:次债务人住所地法院。
3)效果(直接清偿规则):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相应债权债务在履行范围内消灭。
(3)撤销权(针对债务人的“积极”行为)
a定义:债务人实施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撤销 该行为。
b可撤销的行为(《民法典》第538、539条):
1)无偿行为:放弃债权、放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无论第三人是否善意)。
2)有偿行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高价受让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要求第三人恶意,即知道或应知该行为损害债权)。
c成立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 在债务人行为发生时已存在。
2)债务人实施了上述有害债权的行为。
3)债务人的行为 已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d行使与效果:
1)除斥期间:债权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则消灭。
2)起诉:以债务人为被告,受益人/受让人为第三人。
3)效果(恢复原状): 撤销后,债务人行为自始无效,财产应予返还。
(4)代位权与撤销权对比记忆
代位权:债务人懒,债权到期不去要,债权人替他去起诉,钱要回来直接给自己。
撤销权:债务人坏,乱送乱卖损家财,债权人起诉来撤销,财产恢复才能还债。
(5)注意:合同订立与履行的衔接
合同的订立是履行的前提。合同是否成立、何时成立、内容是什么,直接决定了履行义务的范围和起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