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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笔记:
初步核实是监察法明确规定的处置问题线索的重要方式。对问题线索具备何种条件和标准,才需要采取初步核实的处置方式,监察法并没有规定,在实践中认识不一。本文结合实务经验,提出从监察可辖性、内容可信性、事实可查性三个方面来具体把握初步核实的条件,以期对实践有所裨益。
一、监察可辖性
对接收的问题线索,要从监察机关管辖范围来分析,问题线索中反映的涉案人和事是否属于监察机关的管辖范围。
1.看涉案人是否属于监察法第十五条所列的六类监察对象及有关人员的范围
2.从级别和地域管辖角度,分析是否属于本级监察机关管辖
3.需要进一步分析所反映的问题是否符合监察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监察事项
二、内容的可信性
初步核实的任务是查清反映的问题是否存在,如果反映的问题可直接判断不真实,也就没有初步核实的必要。因此,问题线索的内容真实程度如何,是不是准确可靠,值得相信,也直接影响是否采取初步核实的处置方式。从实践中对线索内容可信性的判断,通常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分析评估:
1.从来源渠道上,研判线索可信度
2.从举报动机上,判断线索可信度
3.从反映内容上,研判线索可信度
4.从政治生态上,研判线索可信度
三、事实的可查性
主要是从是否有利于开展调查工作角度来判断。问题线索所反映的事实是否具体、清楚,是否具备开展调查的条件等,也是采取初步核实处置问题线索要考虑的因素。
1.在反映事实的具体化程度上,问题线索必须具备一定具体事实内容,才可以据以开展调查工作
2.在调查的难易度上,有的问题线索虽然提供了一定事实,但是对于证据是否容易获取,也是要考虑的因素
3.在可查的时机上,注意把握恰当的调查时机
学习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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