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度一:定性(识别/归类)
1. 定义
法院对涉外案件的法律性质、法律范畴进行认定、归类的过程;先查清案件事实,再做定性归类,单纯调查取证、查清事实不属于定性。
2. 定性两大分类
(1)大定性
•定义:改变法律适用大类,直接根本性改变准据法选择
•举例:原告起诉违约,法院查明无有效合同,最终定性为侵权纠纷
•后果:违约→适用合同法;侵权→适用侵权法,适用法律完全不同
(2)小定性
•定义:不改变法律适用大类,仅在同一部门法内细分
•举例:原告起诉法定继承,法院查明死者留有有效遗嘱,定性为遗嘱继承
•后果:依旧适用继承法,仅细分法条适用不同
3. 我国法律规则
(1)定性依据:法院地法识别说
我国法院受理案件,一律依中国法律(法院地法)进行定性。
(2)识别分割制
一案定性后,若存在两个及以上独立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分别依照各自冲突规范,单独确定各自准据法。
•典型适用:涉外婚姻纠纷
①诉讼离婚→单独适用离婚冲突规范
②夫妻财产分割→单独适用财产关系冲突规范
③抚养费/扶养费→单独适用扶养关系冲突规范
一案判决可同时适用多个不同国家法律,合法有效。
3. 做题规则
(1)题干直接写明案件性质:严格按题干定性,不要自己主观反驳、自我解读。
(2)题干未写明案件性质:凭民法、商法基础常识、直观判断定性即可。
(3)出题规律:案情简单无争议,不挖坑;案情有歧义,题干一定会直接给定案件性质。
二、制度二:反致(转反制)
1. 本质
外国法院依据本国冲突规范指引法律时,多次辗转援引他国冲突规范。
2. 四大类型+通俗判定标准
基础统一案情:丙国人,经常居所地/定居乙国,遗产在甲国,无遗嘱,甲国法院受理法定继承纠纷。
①转致
甲国冲突规范→乙国→乙国冲突规范→丙国,最终适用丙国实体法
判定:折腾出去,最终用非法院地国法。
②直接反致
甲国→乙国,乙国直接指回甲国,最终适用甲国(法院地)法
判定:刚出去立刻折返,直接回来。
③间接反致
甲国→乙国→丙国→再指回甲国,最终适用甲国(法院地)法
判定:绕多国一圈,折腾一大圈才回来。
④包含直接反致的转致
甲国→乙国→丙国→又指回乙国,最终适用乙国法
判定:中间有折返,但最终仍用非法院地国法,本质仍属于转致。
【口诀】•最终用法院地国法 = 反致(直接反致、间接反致);•最终用他国非法院地法 = 转致(纯转致、含反致的转致)
3. 我国核心规定(⭐️必考重点)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9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冲突规范)。
(1)我国完全禁止反致、禁止转致!
(2)中国法官:一站式搞定准据法,依中国冲突规范找到第一个指向的国家,直接适用该国实体法,完全不看、不援引外国的冲突规范,我国司法实践不会产生任何转反致。
| 【真题】墨西哥人甲在中国法院起诉纠纷,依中国冲突规范应适用墨西哥法;依墨西哥冲突规范应适用中国法。关于本案法律适用,下列正确的是? A. 该纠纷直接适用墨西哥实体法✅️ B. 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选择适用法律❌️我国禁止转反致,不适用外国冲突规范,无需再按密切联系选法。 C. 该纠纷应当直接适用中国实体法❌️墨西哥冲突规范如何规定,我国法院直接无视,不用折返适用中国法。 D. 因中、墨两国法律冲突,法院自由裁量❌️法律适用有明确强制规则,法官不能随意自由裁量。
【真题考点】只要中国冲突规范指向某外国,直接用该外国实体法,外国冲突规范的折返指引,全部无效、不予考虑。 |
4. 补充
转反致概念了解即可,法考极少单独考分类;90%考点只考:我国禁止转反致。
三、制度三:外国法的查明(⭐️高频必考)
1. 定义
冲突规范指引应当适用某外国实体法时,解决:谁来查、查不来怎么办、怎么查、费用谁出、查到后庭审怎么用四大问题。
2. 考点1:查明主体(谁来查)
规则:当事人选,当事人查;非当事人选,谁审谁查。
(1)当事人意思自治选择适用外国法→当事人承担查明义务
举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纠纷适用日本法→由原被告当事人自己查明提供日本法。
(2)依据冲突规范直接指引、无当事人选法→法院/仲裁委/行政机关 审案机关查明
举例:网络侵害人格权,冲突规范指引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韩国法→法院负责查明,当事人无义务。
3. 考点2:无法查明 认定标准+后果
(1)无法查明两种情形
①穷尽途径完全查不到该外国法;
②查到外国法,但对本案争议焦点无对应法律规定。
(2)不同主体,认定标准不同
①当事人查明的:法院指定合理期限,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供,直接认定→无法查明。
②审案机关查明的:必须用尽全部法定查明途径之后,仍无法查到,才能认定→无法查明。
(3)统一法律后果
一旦认定无法查明,直接适用中国对应实体法替代判决。
4. 考点3:法定查明途径 + 记忆口诀
【口诀】当专机协,使领馆经最高院
(1)当:当事人提供
(2)专:中外法律专家、商事专家
(3)机:官方外国法查明专业机构
(4)协:中外双边司法协助协定、民间合作协议
(5)使领馆:我国驻外国使领馆、外国驻我国使领馆
使领馆途径不能直接由基层/中院/高院委托,必须经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具委托书,才可以调取。
5. 考点4:查明费用承担规则
有约定从约定,有协定从协定;无约定、无协定,法院酌情确定分担。
6. 考点5:外国法提交形式+材料要求
(1)提交内容:外国法具体法条原文 / 英美法系生效判例全文二选一即可。
(2)必须附带:法律来源、现行有效效力说明。
(3)专家/机构额外必备:
①自身合法资质证明
②无利害关系书面声明
【易错点】只需要提交书面声明即可,不需要额外举证、证明自己无利害关系,不要过度举证。
7. 考点6:庭审审查&程序规则
(1)法院(审案机关)= 全部义务性规定(应当)
①应当当庭出示已查明的外国法;
②应当听取双方当事人质证、意见;
③裁判文书中应当载明外国法查明全过程、法律具体内容。
(2)专家/查明机构 = 全部权利性规定(可以)
专家、机构可以出庭/在线接受询问、解释法律、发表意见;无强制出庭义务,可以拒绝。
(3)最终决定权
不管当事人有无异议、是否认可,是否适用、是否补充查明,决定权完全在法院。
(4)特殊规则
已经生效裁判文书中认定、适用过的外国法,后案审理应当直接沿用;只有存在足以推翻的相反新证据,才可以不沿用。
8. 易错点总结
(1)当事人选法→当事人查,逾期不提供直接视为无法查明;
(2)法院查法→必须用尽所有途径,才算无法查明;
(3)所有查不来、查无规定,一律中国法兜底适用。
四、制度四:公共秩序保留
1. 定义
依中国冲突规范,本应适用某外国法;但该外国法内容、或是适用后的结果,违背中国社会公共利益、公序良俗、法律基本原则,法院有权排除该外国法适用。
2. 法律后果(⭐️必考考点)
一旦动用公共秩序保留排除外国法,直接适用中国法律取而代之判决。
| 【举例】外国继承法规定:仅男性有继承权、女性无继承权,违背我国公序良俗→排除该外国法,适用中国继承法。 |
五、制度五:法律规避
1. 定义
涉外民事关系中,当事人主观故意,刻意制造、改变冲突规范的连结点,避开原本应当适用、对自己不利的法律,恶意追求适用对自己有利的外国法。
2. 四大构成要件
(1)主观:直接故意,恶意规避法律;
(2)行为:人为制造、变更涉外连结点(国籍、经常居所地、婚姻缔结地等);
(3)规避对象:中国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
(4)目的:规避不利中国强行法,达到适用有利外国法的效果。
3. 我国严格限制
我国只规制规避中国强行法;规避外国法律、规避中国任意性法律,不构成法律规避。
•任意性规范:可以意思自治、协商变更的法条(合同大部分条款);
•强制性规范:禁止约定、不能变更、必须遵守的强行法条。
| 【案例】中国内地表兄妹,属于我国婚姻法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强行性规定)。二人明知我国禁止结婚,刻意前往缅甸务工、办理当地居住证明,故意制造婚姻缔结地连结点,在缅甸登记结婚(缅甸允许该类近亲结婚)。后男方工亡,双方就遗产继承产生纠纷,诉至中国法院。 •一审:按婚姻缔结地法,认定婚姻有效,女方享有继承权; •二审:认定二人故意制造连结点、规避中国婚姻强行法,构成法律规避。 【判决结果】认定法律规避成立,排除缅甸婚姻法律适用,直接适用中国婚姻法,认定婚姻自始无效,女方无合法继承权。 |
4. 法律后果
认定法律规避成立→排除外国法适用,直接适用中国法律。
六、制度六:直接适用的法(⭐️必考)
1. 法条基础
《法律适用法》第4条:我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无需冲突规范指引,直接适用该强行规定。
2. 立法演变(⭐️必考)
原本所有强行法都可直接适用,范围过大不合理;后司法解释限缩范围,只有法定五类情形,才享有直接适用效力。
【记忆口诀】一保护、两反、三安全
(1)一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相关强行规定
(2)两反:反垄断、反倾销相关强行规定
(3)三安全:食品&公共卫生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外汇管制&金融安全
3. 适用规则
(1)仅以上五类,可以跳过冲突规范,直接强制适用中国强行法;
(2)只针对案件单个争议焦点适用,不推翻全案整体的法律适用;
(3)其余普通强制性规定(婚龄、民事行为能力年龄等),不享有直接适用效力。
【案情】中国公司与马来西亚公司签订乳胶制品买卖合同,双方意思自治约定:纠纷全部适用马来西亚法律。履约中,中方发现对方产品添加我国环保法律明令禁止的有害化学添加剂,马来西亚法律无此禁止规定。【分析】“禁止有害添加剂”属于环境安全范畴,属于直接适用的法。•该单一争点:直接适用中国强行法,认定添加行为违法; •合同违约赔偿、违约责任等其他争点:依旧按双方约定,适用马来西亚法律。 【易错点】不是所有劳动合同都直接适用中国法;只有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争议,才触发直接适用的法;单纯竞业限制、保密违约,不当然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