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国际法,即国际公法,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与作用往往被忽视。历史上,甚至还存在对国际法的否定论或怀疑论。究其原因,一是国际法本身相对于国内法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二是普通大众对于国际法有一定的距离感。谈到法律,人们会自觉地联系到刑法、民法、商法等国内法,因为它们表现为书面的法律文件,有明确的文字表述,而且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违者要接受相应的制裁(惩罚)。相比之下,国际法中有些规则,不是成文的,表现为国际习惯,而且国际法没有国内法那样的强制力,尤其是“冷战”结束以来一些重大的国际事件,如科索沃战争、伊拉克战争、阿富汗战争、北约轰炸中国驻南联盟大使馆、伊朗核危机、朝鲜核试验、马航客机坠毁等,给人们的印象是,国际法似乎起不了什么作用。更重要的是,国内法与人们的生活和工作紧密相连,“接地气”。而在普通大众的脑海里,很少有国际法的概念,认为国际法“高高在上”,是有关国家和国际社会的事情,与个人的工作和生活似乎没有多大的直接联系。
的确,与国内法相比,作为主要规制国家间关系的国际法在诸多方面具有特殊性(详见第一章第一节)。例如,国际社会没有统一的立法、执法和司法体系;国际法渊源除了成文的条约之外,还有大量不成文的国际习惯;国际法除了硬法规范之外,还有大量的软法形式的渊源;等等。但是,国际法属于具有约束力和一定强制力的法,则是毋庸置疑的事实。
就像国内社会经常有犯罪行为的发生,但不能因此否定国家刑法的存在和重要性一样,我们不能因国际社会中严重违反国际法的行为没有得到及时和应有的惩罚而否定国际法的存在和重要性。国际法,作为国际社会成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在调整国际关系、指引治国理政和增进人民福祉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