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责任主体
1.责任主体范围:学校、幼儿园或其他教育机构(教师不独立对外担责,教师与教育机构为用工替代责任,由学校替教师对外承担侵权责任)。
2.义务与责任期间:
(1)教育机构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但家长将孩子送往学校后,监护职责未转移至学校(学校非监护人)。
(2)责任期间:在校期间(含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视为“在校期间”)。
(3)责任区域:校园内、校门到校门/校车到校车/校外活动相应区域。
二、归责原则
教育机构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依被侵权人行为能力不同,分为两种规则: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8周岁以下):过错推定责任——推定教育机构有过错,由教育机构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举证责任倒置)。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8-18周岁):一般过错责任——由受害人举证证明教育机构有过错(谁主张谁举证)。
三、责任承担规则(含第三人侵权)
1.一般规则:
(1)无人/限人之间的损害:监护人无过错的,由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教育机构在自身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即先由监护人赔,不足部分由学校按过错补)。
2.第三人侵权规则(核心考点):
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
(1)第三人责任优先: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教育机构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即第三人赔不足时,学校按过错补)。
(2)诉讼程序要求:
①法院应将第三人、教育机构列为共同被告;
②被侵权人仅起诉教育机构的,法院应释明追加第三人为共同被告;
③第三人不确定的,未尽管理职责的教育机构先行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承担责任后可向已确定的第三人追偿(依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解释(一)》第14条)。
四、免责事由
教育机构免责的唯一事由是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即尽到了教育、管理或保护的职责,如尽到预防/制止第三人侵权的管理职责)。
五、教育机构责任汇总表
(提醒:本笔记由法考园地公众号整理,仅适用于在看懂书、听懂课的基础上,利用碎片化时间复习巩固提升,不能代替看书、听课、做题!)
知识体系图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