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CDR)的税收政策公告正式发布,涵盖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多个维度,为投资者和市场主体明确了税收红利。

一、个人投资者:转让暂免个税,股息红利差别化征收
1. 转让差价所得:免税优惠明确
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这意味着个人在二级市场交易CDR的收益,无需缴纳个税,直接落袋为安。
2. 股息红利所得:延续差别化政策
持有CDR取得的股息红利,将按照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税政策执行:
持股期限≤1个月:股息红利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税率20%
1个月<持股期限≤1年: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10%
持股期限>1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税款由创新企业在境内的存托机构代扣代缴,并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若个人投资者在境外已缴纳相关税款,还可根据个税法规及双边税收协定申请抵免。
二、企业投资者:分主体适用不同政策
1. 一般企业投资者
转让CDR差价所得和持有期间股息红利所得,参照境内上市公司股票的税收政策处理:
转让差价所得: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股息红利所得: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可享受免税优惠。
2. 公募证券投资基金
无论是封闭式还是开放式公募基金,转让CDR差价所得和持有股息红利所得,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这一政策延续了公募基金的税收优惠,鼓励基金参与创新企业投资。
3. QFII/RQFII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转让CDR差价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视同直接投资境外基础股票处理:
转让差价所得:按规定征收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股息红利所得:可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降低实际税负。
三、增值税:多主体享受减免优惠
1. 个人投资者
转让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进一步降低个人交易成本。
2. 单位投资者
转让CDR差价收入,按照金融商品转让政策征免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适用6%税率,可抵扣进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现行优惠为减按1%)。
3. 公募证券投资基金
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公募基金管理人运营基金过程中转让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4. QFII/RQFII投资者
委托境内公司转让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为境外投资者提供税收便利。
四、关键概念:什么是创新企业CDR?
根据公告定义,创新企业CDR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规定的试点企业。
以境外发行的股票为基础证券。
由存托人签发,在中国境内发行。
代表境外基础证券的权益。
简单来说,CDR就是境外创新企业通过存托机构,将其境外股票转化为可在境内交易的证券,让国内投资者间接投资境外优质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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