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第1062条)
范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包括非固定工作报酬(如咨询费、讲课费等)。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包括个体工商户、承包经营收入。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如股票、基金)的收益,归共同所有。
3.知识产权的收益
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发表或获得稿酬之一发生在婚姻期间,即为共同财产。
4.继承或受赠的财产
原则:归共同所有。例外: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继承尚未分割的,离婚时需待实际分割后另诉。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金(婚姻期间实际缴纳部分及利息)、破产安置补偿费等。
6.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
除外:孳息(限于非投资性、非经营性收益)与自然增值。租金因需管理投入,属于经营性收益,归共同所有。自然增值指因市场变化、通货膨胀所致,与投入无关(如婚前房屋、古董升值)。
7.特定房屋的认定
(1)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登记在一方名下,为共同财产。
(2)父母出资购房:婚前出资,原则上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明确赠双方除外)。婚后出资,按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原则上为共同财产(明确赠一方除外)。
二、法定夫妻个人财产(《民法典》第1063条)
范围:
1.一方的婚前财产
不因婚姻延续转化为共同财产(另有约定除外)。
2.一方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
具有人身专属性。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6.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特殊规则:夫妻间赠与房产,在变更登记前,赠与人可行使任意撤销权。若存在欺诈、胁迫、不履行扶养义务等情形,可请求撤销赠与。
三、约定夫妻财产制(《民法典》第1065条)
1.内容
可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2.形式
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无约定或约定不明,适用法定财产制。
3.效力
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约定优于法定)。约定各自所有的,一方对外所负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该方个人财产清偿(举证责任在夫妻一方)。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处理与分割
(一)处理规则
1.日常家事代理权:因日常生活需要,任何一方可单独决定处分共同财产。
2.非日常重大处分(如购房、购车):需双方一致同意。
3.夫妻间借款协议:以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事务的,视为双方约定,离婚时按协议处理。
(二)分割规则
1.原则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得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2.例外(《民法典》第1066条):(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共同财产或伪造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财产利益行为。(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费用。
司法实践补充:未经同意打赏网络主播,明显超出家庭消费水平,构成“挥霍”。为婚外情等目的赠与共同财产,行为无效,另一方有权请求分割或少分财产。
五、夫妻债务的认定与清偿
(一)认定原则
1.共同债务: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体现“共同意思表示”。
2.个人债务:用于“个人事务”或“个人挥霍”。
3.认定标准注重“目的”与“功能”,不以名义借款人为唯一依据。
(二)清偿规则
1.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连带责任)。
2.财产不足或归各自所有的,由协议或判决确定。
3.离婚协议或判决不影响债权人向双方主张权利(内外有别)。
4.一方清偿后,可向另一方追偿。
5.一方死亡,生存方对婚姻期间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提醒:本笔记由法考园地公众号整理,仅适用于在看懂书、听懂课的基础上,利用碎片化时间复习巩固提升,不能代替看书、听课、做题!)
知识体系图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