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帮助犯的概念
帮助犯,是指故意促进他人制造违法事实的行为。例如,为杀人者提供凶器,直接实行犯是杀人者,提供凶器者即为帮助犯。帮助犯的核心在于“促进”他人实施违法行为。
二、帮助犯的成立条件
(一)客观要件
1.帮助行为的促进作用
帮助行为必须具有可能的促进作用,即其本身具有法益侵害的危险性或可能性。如果帮助行为不具有法益侵害的危险性(如照料被绑架者生活但未参与犯罪),则不构成帮助犯。
2.帮助行为与正犯行为的连接
帮助行为必须连接到正犯的违法行为上,即其能够作用于正犯行为的危险流中。若帮助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连接到正犯行为(如帮助工具丢失或未交付),则帮助行为本身未能成功,不成立帮助犯(理论上称为“帮助未遂”)。
(二)帮助犯的既遂条件
帮助行为与正犯结果的因果性。帮助犯的既遂要求帮助行为对正犯制造违法结果起到实际贡献作用。若帮助行为仅作用于正犯的预备阶段而未影响既遂结果,则帮助犯可能构成犯罪预备或未遂。若帮助行为对正犯的既遂结果有实际贡献(如提供的钥匙成功用于盗窃),则帮助犯既遂。
(三)心理性帮助
帮助行为可分为物理性帮助(如提供工具)和心理性帮助(如对正犯产生心理促进作用,如鼓励、支持)。
三、主观要件
帮助犯必须具有帮助故意,即故意促进他人制造违法事实。过失促进他人制造违法事实的,不构成帮助犯。
四、帮助犯与相关角色的主观要件对比
帮助犯、教唆犯、间接正犯、共同正犯均要求主观故意。
若因过失导致违法事实的发生(如明知他人醉酒仍借车导致事故),则不构成帮助犯,而可能构成其他犯罪(如交通肇事罪)。
五、中立的帮助行为
判断标准:1.主观上是否明知对方在实施犯罪;2.客观行为是否对对方犯罪起到了实质且紧迫的促进作用。
若符合上述条件,则中立的民事行为(如出租车运送抢劫者)可能构成帮助犯。
知识体系图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