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正犯与共犯的关系
狭义共犯(教唆犯和帮助犯)与正犯的关系,主要存在两种学说:
1.共犯独立性说:对教唆者、帮助者的定罪应独立判断,不考虑实行者是否构成犯罪。只要实施了教唆或帮助行为,便构成犯罪(未遂)。
2.共犯从属性说(多数说,法考官方立场):正犯是直接侵害法益者,共犯(教唆犯、帮助犯)通过正犯间接侵害法益;若正犯行为缺位(不具有法益侵害性),则共犯行为也无侵害法益的危险,不构成犯罪;正犯构成犯罪是教唆犯、帮助犯成立犯罪的前提条件。
二、犯罪形态的从属性
教唆犯、帮助犯的犯罪形态从属于正犯(实行犯):
1.正犯尚在预备阶段→共犯只能在预备阶段确定犯罪形态。
2.正犯进入实行阶段→共犯只能在实行阶段确定犯罪形态。
三、犯罪中止的独立性
1.犯罪中止具有人身专属性,某共犯人成立犯罪中止,效力不及于其他共犯人。
2.共犯人要成立犯罪中止,必须亲力亲为(消除自身对犯罪的贡献)。
一、教唆犯的概念
教唆犯,是指故意引起他人制造违法事实(法益侵害事实)的人。
二、教唆犯的成立条件
(一)客观要件
1.教唆犯的成立条件:教唆行为引起正犯的违法行为。
若他人已有犯罪意图,教唆其犯该罪→不构成教唆犯(无引起与被引起关系)。
他人已有轻罪意图,教唆其犯重罪→构成重罪的教唆犯。
他人已有基本犯意图,教唆其犯情节加重犯→构成情节加重犯的教唆犯。
他人已有基本犯意图,教唆其犯数额加重犯→构成数额加重犯的帮助犯(心理性帮助)。
他人已有重罪意图,教唆其犯性质相同的轻罪→不构成教唆犯(降低法益危险)。
他人已有重罪意图,教唆其犯性质不同的轻罪→构成该轻罪的教唆犯。
2.教唆犯的既遂条件:教唆行为引起正犯的违法结果。
教唆犯的既遂需以其教唆行为与正犯的违法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前提,“正犯既遂则教唆犯一定既遂”的说法并不准确,需具体分析因果关系。
(二)主观要件
1.教唆故意:故意引起他人制造违法事实。
过失引起他人制造违法事实→不构成教唆犯。
教唆犯只能是故意犯,不能是过失犯。
2.故意教唆他人实施不能犯(无法益侵害危险的行为)→不构成教唆犯。
三、教唆犯的处罚
1.一般处罚原则(刑法第29条第1款第1句)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起主要作用→认定为主犯
起次要作用→认定为从犯
可能成为胁从犯(如被胁迫教唆他人)
教唆犯可以不止一人
教唆对象必须特定(不特定则为“煽动”)
间接教唆(如甲教唆乙,让乙教唆丙)构成教唆犯
2.教唆未成年人从重处罚(刑法第29条第1款第2句)
“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包括三种情形:
(1)教唆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者犯罪→构成教唆犯
(2)教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有规范意识和独立作案能力)者犯罪→构成教唆犯
(3)教唆无规范意识和独立作案能力的未成年人(如8周岁)犯罪→构成教唆犯,同时可能构成间接正犯
3.被教唆人未犯被教唆之罪(刑法第29条第2款)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共犯从属性理论理解:指被教唆人已着手实行犯罪,但未达到既遂(未遂或中止)。
若被教唆人根本未接受教唆或未实施被教唆的罪,教唆者不构成教唆犯。
知识体系图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