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笔记】通过约定商事仲裁突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专属管辖
当事人可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通过约定商事仲裁突破专属管辖规定。根据《民诉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院关于适用《民诉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然而,仲裁与诉讼属于两种并列平行的争议解决方式。专属管辖是诉讼争议解决方式项下的特殊制度,适用专有管辖的前提是纠纷属于法院的诉讼管辖范畴,即纠纷应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而非仲裁途径解决。因此,专属管辖仅对抗法院的诉讼管辖,而无法对抗仲裁。又《仲裁法》第三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属于禁止约定仲裁的事项。综上,当事人便可通过自愿协商订立仲裁协议/条款来规避专属管辖。注意:此处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包括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不包括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分包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法〔2020〕347号)(第342页)明确指出:“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8条精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不限于本案由中的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包括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其中,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主要针对的是施工承包人承包建设工程后的分包合同,对于勘察承包人、设计承包人承包建设工程后的分包合同应按照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民诉法》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院关于适用《民诉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