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符合上述收入确认条件,以下销售方式,按相应规定执行:
①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②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③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
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④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2、转让财产收人,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人。
转让财产所得收入确认:遵循“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的原则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等一般财产转让收入对于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等财产的转让,企业所得税上通常以财产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即资产实际交付或控制权转移时,作为收入确认时点。
打包出售资产收入对于打包出售多项资产及负债的行为,若适用企业重组税务规定,其收入确认时点同样为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资产实际交割日
同时需注意一次性确认收入原则与5年期分期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指的是所得额五年分期,在转让当期一次性确认收入)不冲突
3、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1)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即先本后息
(2)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即:先息后本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人,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4、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人,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人。利息收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人的实现。
5、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人的实现。
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人相关年度收人。---权责发生制原则
6、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人。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适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7、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接受捐赠收人,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人的实现。
8、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上述收入外的其他收人,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人、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人、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人、补贴收人、违约金收人、汇兑收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