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分类标准学理分类的3大核心依据:债的主体数量、标的物类型、标的物是否可选择,据此分为三大类细分体系,逐一拆解如下:二、 按债的主体数量分类(人→单一/多数人之债)(一) 单一之债1. 定义:双方当事人均为1人的债。【举例】我以1万元卖给你一部手机,买卖合同双方各1人,属于单一之债(法定分类中为合同之债,学理分类为单一之债)。
2. 易混点:多人组成的组织视为一个主体。
【举例】4人演唱组合、韩国偶像团体,均作为单一主体对待)。(二) 多数人之债(考试重点,向下分2类)1. 定义:双方当事人中至少有一方为2人以上的债。【举例】张三、李四、王五、你,4人合谋殴打我,医药费1万元,债权人是我(1人),债务人是4人,属于多数人之债(法定分类为侵权之债,学理分类为多数人之债)。
2. 细分两类(重点在连带之债):① 按份之债◎规则:有约从约,数个债权人/债务人按照明确约定的份额享有债权/负担债务。【举例】我卖一块27500元的手表,你和马某共同购买,约定你付1万、马某付17500元,二人各按份额付款,即为按份之债。② 连带之债(⭐️法考每年必考,重中之重)
◎规则:对外连带,对内按份,人人有份(12字黄金规则,必须熟记)。
◎特征:债权人有权任意选择其中一个/数个/全部债务人,要求其承担全部债务。【举例】ABCD4人共同侵权殴打孟某,医药费1万元,孟某可找A、B、C、D中任意1人要1万元,也可找2人共要1万元,即为连带之债。
◎2个关键履行规则:(⭐️必考延伸)1. 债权人免除某一连带债务人的债务:其他债务人在该债务人应承担的份额范围内,债务消灭,剩余部分承担连带责任。【举例】ABCD每人内部份额2500元,孟某免除A的债务,BCD仅需对剩余7500元承担连带责任。
2. 某一连带债务人与债权人债权债务同归一人(如继承):扣除该债务人的份额后,债权人(继承人)对其他债务人的债权继续存在。【举例】A是孟某的儿子,共同侵权后孟某去世,A是唯一继承人,A扣除自己2500元份额后,可向BCD追偿剩余7500元。三、 按标的物类型分类(物→财物/劳务/货币之债)(⭐️重点掌握)这是对后续学习最有指导意义的分类,核心是区分标的物的性质,分为3类:(一) 财物之债(卖东西的债)◎定义:以有体财物为给付标的的债,向下再分为2类,重点区分是否可替代:1. 特定之债:财物独一无二,无可替代性。【举例】孟某的欧米茄手表、自己的房子、自己的汽车。◎规则:标的物在物权变动前毁损、灭失的,债务人免除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债权人仅能要求赔钱。
【举例】约定明天交手表,今晚手表被扔入长江,无法继续履行,仅需赔钱。
2. 种类之债:财物具有可替代性(如怡宝矿泉水、普通大米、批量文具)。
◎规则:标的物在交付前毁损、灭失的,债务人不得免除继续履行的义务,可更换同类财物履行。【举例】卖给你1瓶矿泉水,我喝了这瓶,可换另一瓶履行。(二) 劳务之债(提供劳务的债)1.定义:以债务人的劳务行为为给付标的的债(如授课、演出、绘画、理发)。2.特征:人身依附性极强(必须由债务人本人履行,无法替代)。3.规则:不得请求直接强制执行(比如不能强行把孟某拉来上课,不能强行让歌手演出)。【举例】演出合同、授课合同、绘画合同,均属于劳务之债。(三) 货币之债(借钱的债)1.定义:以货币为给付标的的债(如借钱、还钱、支付酬金)。2.规则:金钱之债,永不消灭。◎延伸:即使过了诉讼时效,债权本身依然存在,债务人自愿还钱的,债权人不构成不当得利。四、 按标的物是否可选择分类(可选性→简单/选择之债)(一) 简单之债(单一选择债)1.定义:标的物仅有1种,债务人只能按照该标的履行,债权人只能接受该标的履行。【举例】你通过法考,爸妈赠你1辆保时捷,标的物只有保时捷,属于简单之债。(二) 选择之债1.定义:标的物有2种及以上,债权人/债务人可选择其中一种履行。【举例】你过法考,爸妈赠你一套房或1辆保时捷,标的物有2种,属于选择之债。2.补充:选择权属于形成权(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产生司法效果)。【举例】某演出公司与黑胡子四人演唱组合订立演出合同,约定由该组合在某晚会上演唱自创歌曲2到3首,每一首酬金2万元。由此成立的债的关系属于何种类型?详细解析如下:1. 按主体数量:演出公司(1个主体)× 四人演唱组合(1个主体)→ 单一之债2. 按标的物类型:演唱歌曲是劳务行为→ 劳务之债3. 按法定分类:演出合同是当事人合意订立的→ 合同之债(意定之债),【注】法定之债仅4种: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缔约过失。4. 按标的物可选性:演唱2-3首均为唱歌,标的物仅有1种(劳务)【重要知识点复盘】(⭐️必背考点浓缩)1. 连带之债:牢记对外连带,对内按份,人人有份,掌握2个履行规则(免除份额、债权债务同归一人)。
2. 标的物分类:区分财物之债(特定/种类)、劳务之债(人身依附性,不可强制)、货币之债(永不消灭)。
3. 易混点:多人组合是单一主体,按份之债是约定份额,选择之债是标的多种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