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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笔记:
受贿案件中,犯罪金额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至关重要,特别是受贿次数多且时间跨度较长的案件,几乎每一笔数额都是控辩焦点,自然也是举证质证的主战场。对实践中常见的不同贿赂方式,证据审查重点也会存在差异。
一、长期投资型贿赂
将谋利事实与收受贿赂的时间段对应上,有时因为一次受贿中包含多个谋利事项,也可能出现“多对一”贿赂模式。
如果受贿人的职务发生变动导致某个节点的受贿数额、受贿地点同步变动,要重点收集证明受贿连贯性的证据,增强审判机关内心确信。
对于感情投资型受贿的,需要确定行受贿人初识时间和交往过程,有无介绍贿赂人,理清事情发展过程。
二、以借为名贿赂
三、贵重物品贿赂
黄金、玉石、古董等贵重物品,应当尽量查明来源,包括进货记录、购买记录、转让记录、物品编号、认证证书、鉴定意见等。
如果受贿人是古董、玉石爱好者,还应提前甄别其自藏物品与受贿所得,避免受贿人浑水摸鱼将受贿物品掩饰为个人收藏品。
为防止受贿人私下调换受贿物品,需要细致登记涉案物品特征,做好录像拍照和编号后入库封存。
四、市场交易型贿赂
主要表现为低价购房、股份转让、经商分红等利益输送模式,取证难度较高。以低价购房型受贿案件为例,存在许多证明难点,究其原因是房屋参照物不易确定。实践中,影响房屋价格的因素较多,地段、楼层、方位、户型、采光、物业、上市年份、市场供需等多种因素交织在一起,评估鉴定价格经常存在争议,又掺杂销售员提成、合理优惠浮动等人为因素,因此犯罪数额经常是控辩焦点。
对于这种交易型贿赂,必须要高度重视市场经济因素,尽可能收集“非市场获利”的证据,综合判断获利依据以及与职权之间的关联。
不论是哪种受贿形式,都要注意避免言词证据陷阱。受贿具有相当强的隐蔽性,一般非亲身经历不能供述,因此言词证据是定罪关键。实践中发现,部分受贿人和行贿人在细节方面故意设下陷阱,供述错误信息,误导办案人员调查方向。如有受贿人虚假供述其2018年在某咖啡厅收受他人20万元现金,其后查证该咖啡厅在2020年才开业,地点明显错误。对于行受贿双方所述的受贿时间、地点、金额、面值、币种这类细节性证言,即使受贿人认罪认罚,审查调查部门也要细致核查、谨慎求证,形成不轻信口供的良好办案习惯。
学习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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