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复议证据制度
(一)证据种类
1.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2.证据须经行政复议机构审查属实,方可作为定案根据。
3.涉及专门事项需要鉴定的,当事人可自行委托鉴定,也可申请复议机构委托鉴定。
(二)举证责任
1.被申请人的举证责任
(1)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负举证责任。
(2)普通程序:收到申请书副本或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交证据、依据等材料。
(3)简易程序:举证期为5日。
2.申请人的举证责任
(1)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提供曾要求其履行的证据(被申请人应主动履行的或申请人正当不能提供的除外)。
(2)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应提供受侵害造成损害的证据(因被申请人原因导致无法举证的,由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证据调取
(1)复议机关有权调查取证,查阅、复制、调取文件资料,询问相关人员。
(2)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工作证件。
(3)被调查单位或个人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或阻挠。
(四)证据补充
1.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不得自行收集证据,否则不作为认定依据。
2.例外:申请人或第三人提出新理由或证据,经复议机构同意,被申请人可补充证据。
(五)证据查阅
1.申请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可查阅、复制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答复、证据、依据等材料。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公共安全等情形除外。
二、行政复议法律适用制度
1.复议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审理案件。
2.审理民族自治地方案件,同时依照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重点注意】规章的适用地位
1.行政复议中,规章属于“依照”(即依据),必须适用,不能拒绝。
2.行政诉讼中,规章属于“参照”,法院有审查判断权,可不适用不符合法律、法规原则的规章。
3.原因:复议是上级对下级的内部监督,下级不能审查上级制定的规章。
三、对抽象行政行为的附带性审查
(一)依申请的附带性审查
1.申请条件
(1)审查方式:附带性,须在申请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一并提出。
(2)审查范围: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制定的除外)。
(3)包括:国务院部门、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乡镇政府、法律授权的组织的规范性文件。
(4)申请时间:可在申请复议时一并提出;若当时不知该依据,可在复议决定作出前提出。
(5)注意:只能审查行政行为作出时的法律依据。
2.审查结果
(1)复议机关有权处理:30日内依法处理。
(2)程序:复议中止→3日内通知制定机关→制定机关10日内书面答复→审查→决定
(3)结果:合法则告知;违法则停止执行并责令纠正。
(4)复议机关无权处理:7日内转送有权机关处理。
(5)接受转送的机关应在60日内回复。
(二)依职权的附带性审查
1.审查对象
范围更宽,可以是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
2.审查结果
(1)同样遵循“能管就管,不管再转”原则。
(2)有权处理:程序与依申请相同。
(3)无权处理:7日内转送有权国家机关(不限于行政机关,如涉及行政法规可转送全国人大常委会)。
四、行政复议的决定
(一)决定类型及适用条件
(二)重点决定类型详解
1.维持决定
(1)行政行为合法时适用。
(2)与行政诉讼的“驳回诉讼请求”不同,体现上级对下级的肯定。
2.驳回复议请求
(1)仅适用于合法的不作为情形。
(2)注意区分:
-驳回复议申请:类似裁定驳回起诉,程序性问题。
-驳回复议请求:类似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实体性问题。
3.变更决定
(1)适用范围远大于行政诉讼:
(2)所有行政行为均可变更。
(3)理由包括:内容不适当;未正确适用依据;事实不清但已查明。
(4)不利变更禁止原则: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不利的变更,但第三人提出相反请求除外。
4.内容不适当
(1)行政复议中,内容不当(包括明显和一般不当)一律适用变更决定。
(2)行政诉讼中,明显不当可撤销或变更。
5.行政赔偿
(1)复议机关可依职权决定赔偿,即使申请人未提出赔偿请求。
(2)适用情形:撤销或变更罚款、没收、查封、扣押等行为时,应责令返还财产或赔偿。
五、行政复议的执行
(一)决定书的生效
1.复议机关作出决定书,加盖印章。
2.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影响当事人后续起诉权)。
(二)复议意见书
1.发现被申请人或其他下级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可制发复议意见书(针对个别问题)。
2.有关机关应在60日内纠正并反馈。
3.注意区分:
-复议意见书:个别问题。
-复议建议书:普遍性问题,完善制度建议。
(三)强制执行
1.被申请人不履行
复议机关或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履行,可约谈负责人或通报批评。
2.申请人、第三人不履行
(1)维持决定:原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执行。
(2)改变决定:复议机关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执行。
(3)复议调解书:复议机关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执行。
(四)决定公开
1.根据原行政行为的公开情况,决定是否向社会公开。
2.例如:准予许可的案件公开,不予许可的不公开。
(五)决定抄告制度
县级以上政府办理以本级工作部门为被申请人的案件,应将决定书、意见书抄告被申请人的上一级主管部门。
知识体系图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