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共同诉讼(第二部分)
三、必要共同诉讼
(一)必要共同诉讼的基本概念
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的合一确定的诉讼。
(二)必要共同诉讼的构成条件
1.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
2.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的:
⑴权利义务共同型必要共同诉讼:
各共同诉讼人之间对于诉讼标的,原先就存在共同的权利义务:
①各共同诉讼人之间存在着权利义务共同关系,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的共同共有。
②各共同诉讼人之间存在着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与被保证的主债务人之间存在着连带清偿关系。
⑵原因共同型必要共同诉讼:
①概念:
其是指共同诉讼人之间原本没有共同的权利或者义务,因为后来发生了同一事实或者法律上的原因,才使共同诉讼人之间具有了共同的权利或者义务。
②例子:
数人共同致他人损害,他人向数个加害人要求损害赔偿的诉讼。
3.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合一判决。
【注意】
必要共同诉讼的核心在于案件只有一个诉讼标的,其本质上只有一个诉,是不可分的。所以必要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不得另案起诉,共同被告也不得另案应诉。
(三)必要共同诉讼的内部关系
在必要共同诉讼人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只有经过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才会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
【例外】必要共同诉讼人之间没有要求必须行为一致
其中一人对裁判提起上诉的,若上诉后为不可分之诉,则无论承认与否,上诉效力及于全体。
*(四)必要共同诉讼的法定情形
下述情形都是司法解释的规定,但并不是说非此情形就不能构成必要共同诉讼,对于其他情形下的必要共同诉讼的构成判断,仍应当根据其构成要件进行:
1.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的,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注意】此处要看原告的选择
原告可以只起诉挂靠人,也可以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被告。
2.商业经济体案件:
⑴个人合伙:
个体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
⑵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⑶企业法人:
①企业法人分离,因分立前行为发生的纠纷,分立后的企业法人为共同诉讼人。
②企业法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3.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单位为共同诉讼人。
4.在追讨赡养费案件中,债权人起诉部分赡养义务人的,要追加其他赡养义务人为共同被告。
5.在继承遗产诉讼中:
⑴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⑵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列为共同原告;
⑶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为共同原告。
【注意】
在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并存时,遗嘱继承人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6.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两者与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注意】此处监护人的被告地位,是基于其实体法上的监护义务。
7.劳动争议案件:
⑴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如果对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
⑵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
⑶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的承包经营期间,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或者一方发生劳动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将承包方和发包方作为共同诉讼人。
8.劳务派遣案件:
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主张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该劳务派遣单位为共同被告。
9.代理纠纷案件:
⑴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
⑵原告起诉代理人和相对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代理人和相对人为共同被告。
10.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
同诉讼人。
11.连带保证合同中,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和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债务人和保
证人为共同被告。
12.共同侵权、共同危险等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人。
(五)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追加情形
1.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
⑴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
⑵当事人也可申请人民法院追加:
当事人申请追加的,人民法院应进行审查:
①申请无理由,裁定驳回;
②申请有理由的,书面通知其参加诉讼。
2.应当追加的原告:
⑴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
⑵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明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3.应当追加的被告:
若不愿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或者依法拘传。
【注意】必要共同诉讼的“必要”
其主旨在于必须合并诉讼,而不是在于对当事人的必须追加,也就是说,必要共同诉讼人并不都是必须追加的。
4.不予追加的情形:
⑴对于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原告,人民法院不予追加;
⑵对于法律规定原告可以选择起诉的被告,未起诉时人民法院也不予追加,如:
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承担责任。一般认为,对于法律没有特殊规定的必要共同诉讼人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追加。
5.当事人一审未参加的,二审可以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发回重审裁定书不列应追加的当事人。
6.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原一、二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的当事人,可以调解;调解不成,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四、普通共同诉讼与必要共同诉讼的区别
区别项 | 普通共同诉讼 | 必要共同诉讼 |
诉讼标的 | 同一种类的多个 | 共同的一个 |
诉讼请求数量 | 多个 | 一个 |
是否可分 | 可分开审理,必须分开判决 | 不可分,必须合并审理,同一判决 |
合并的目的 | 实现诉讼经济 | 防止矛盾判决 |
主观要件 | 人民法院、当事人的态度(都有否决权) | 无 |
是否需经 当事人同意 | 必须同意 | 无须同意 |
共同诉讼人 之间关系 | 一人诉讼行为只对自己有效,效力不及于他人(独立原则) | 一人诉讼行为对他人是否有效,需遵循承认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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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部分
第一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第二章 诉
第三章 主管与管辖
第四章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