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笔记】诫勉谈话、谈话提醒、提醒谈话相关知识点梳理
学习来源:《纪检监察法规一本通》
学习笔记:
条文内容:坚持党内谈话制度,认真开展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发现领导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有关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对其提醒谈话;发现轻微违纪问题的,上级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对其诫勉谈话,并由本人作出说明或者检讨,经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党委和组织部门。知识点提醒:提醒谈话适用于即将可能发生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诫勉谈话适用于轻微违纪问题,诫勉谈话由上级党组织负责人实施。条文内容:发现党员有思想、工作、生活、作风和纪律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以及群众对其有不良反映的,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进行提醒谈话,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知识点提醒:提醒谈话适用于即将可能发生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3.《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30条第1款第2项条文内容:承办部门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1个月内写出情况报告和处置意见,按程序报批。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二)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知识点提醒:诫勉谈话、谈话提醒均适用于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场合。4.《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第16条条文内容:党委(党组)书记对领导班子成员、下一级党委(党组)书记,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部门和单位党组织书记,发现存在政治、思想、工作、生活、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应当及时进行提醒谈话;发现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不到位、管党治党问题较多、党员群众来信来访反映问题较多的,应当及时进行约谈,严肃批评教育,督促落实责任。知识点提醒:提醒谈话的实施权限,可以由同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实施,提醒谈话适用于即将可能发生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5.《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27条条文内容:机关基层党组织应当对党员、干部平时多过问、多提醒,及时发现和纠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问题严重的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依规依纪恰当予以处理。知识点提醒:机关基层党组织对党员的监督权限和方式是提醒、报告。条文内容:对同级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纪委和党的工作机关报经同级党委或者其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执行。知识点提醒:对同级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纪委采取诫勉方式进行问责须经同级党委或者其主要负责人批准。7.《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中组发〔2015〕12号)第14条条文内容: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由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党委(党组)批准后实施。知识点提醒: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报同级党委(党组)批准后实施。8.《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中组发〔2015〕12号)第16条条文内容:采用谈话方式进行诫勉的,应当根据诫勉谈话对象的职务层次和具体岗位确定适当的谈话人。(一)对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一般应由上一级党委(党组)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由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二)对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进行谈话诫勉,一般应委托本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由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三)对单位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诫勉,一般应由本单位党委(党组)负责人作为谈话人。(四)对单位其他人员进行谈话诫勉,由组织人事部门确定适当的谈话人。知识点提醒:根据诫勉谈话对象的职务层次和具体岗位确定适当的谈话人。9.《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中组发〔2015〕12号)第13条条文内容:领导干部存在下列问题,虽构不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于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一)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不够严格的;(二)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够严格的,个人决定应由集体决策事项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三)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不够严格,用人失察失误的;(四)法治观念淡薄,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妨碍他人依法履行职责的;(五)违反规定干预市场经济活动的;(六)不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的;(七)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关系的;(八)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汇报个人有关事项的;(九)执行廉洁自律规定不严格的;(十)纪律松弛、监管不力,对身边工作人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十一)在巡视、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有违规行为的;(十二)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活动的;(十三)其他需要诫勉的情形。条文内容: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知识点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的处分于同一位阶;诫勉与组织处理并列。这说明诫勉的性质不属于组织处理。11.《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若干规定》第6条第2款知识点提醒:受到诫勉谈话的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在民主生活会上说明整改情况。12.2005年12月,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印发的《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第5条条文内容: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谈话对象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应当根据党委(党组)的意见,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或者作出组织处理。知识点提醒: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谈话对象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1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45条第1款第1项条文内容: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一)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知识点提醒:谈话提醒、诫勉适用于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监察机关对同级党委管理的干部实施诫勉谈话须经同级党委或者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1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12条第1款条文内容:公职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具有本法第十一条第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知识点提醒: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15.《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第20条第1款条文内容: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有违反本规定第一章所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乡镇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因工作失职,应当进行问责的,依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知识点提醒:诫勉谈话也适用于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16.《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中组发〔2015〕12号)第19条条文内容: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知识点提醒: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17.2017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第6条条文内容:领导干部因违反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的,其影响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受到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一)受到诫勉处理的,半年内不得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二)受到取消考察对象(后备干部人选)资格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三)受到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四)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五)受到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执行。知识点提醒:受到诫勉处理的,半年内不得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18.2015年10月,中央纪委法规室回复:诫勉谈话是否属于组织处理,是否影响表彰、提拔?诫勉谈话,主要针对领导干部存在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问题,由党组织对其进行谈话教育,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其目的在于对领导干部进行教育、提醒、警示,不属于组织处理。关于诫勉谈话的影响期以及对晋职晋级、提拔使用、评先评优等事项的影响,各级各地各部门出台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中均有不同规定,标准尚不统一,比如,根据中央组织部出台的《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因此,诫勉谈话的影响期应当在实践中依据有关规定来判定。知识点提醒:“诫勉谈话的影响期应当在实践中依据有关规定来判定”。
学习来源:《纪检监察法规一本通》(作者:刘飞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ISBN:9787519746476)以上笔记内容仅供学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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