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告的概念
行政诉讼原告是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1.行政机关作为管理一方时,不具有原告资格。
2.行政机关有命令权、强制权、处罚权,无需通过行政诉讼实现行政行为内容。
(二)“认为”
1.属于主观认识,不要求实体权利确实受损。
2.实体权益是否受损,需通过法院判决确认。
(三)“侵犯”
指实体权利受到“必然影响”,即权利义务发生变化(如限制、减少权利,增加、免除义务等)。
(四)“其”
1.指当事人自身利益受损,不能为他人或公共利益起诉。
2.公益诉讼一般不被允许,除非法律特别规定。
3.投诉类案件中,只有“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投诉的人才具有原告资格。
(五)“合法权益”
指法定权利和法定利益,核心是法定权利。
二、原告资格的判断(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判断)
原告必须与被诉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告不限于行政相对人,也包括与行政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相关人。
(一)行政相对人
必然具有原告资格。
(二)行政相关人
是否具有原告资格,取决于其权益是否受到行政行为的实质影响。判断关键:相关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关系是否足够紧密。
1.侵权关系
受害人具有原告资格。
2.亲属关系
仅凭亲属关系,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无原告资格。
3.物权关系
具有利害关系,具有原告资格。
(1)相邻权人(如采光、通风、排水等)
(2)农村土地使用权人(如土地承包权人)
(3)所有权人(如专利、商标、土地等)
4.公平竞争关系
行政机关滥用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受害方具有原告资格。
5.合同关系
判断口诀:有民诉,没行政;没民诉,有行政。若能通过民事诉讼救济,则无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否则有。
6.其他规定
(1)在行政复议等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当事人具有原告资格。
(2)撤销或变更行政行为涉及其合法权益的当事人具有原告资格。
三、特殊情形下的原告资格
(一)合伙组织
1.合伙企业: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
2.个人合伙:全体合伙人为共同原告,可推选代表人。
(二)个体工商户
1.有字号:以字号为原告,注明经营者信息。
2.无字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原告。
(三)非营利法人
出资人、设立人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四)业主共有利益
1.业主委员会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2.业主委员会不起诉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起诉(“单过半”即可)。
(五)股份制企业
1.股东会、董事会可以企业名义起诉(“2+1”结构:股东会、董事会、法定代表人)。
2.原告仍为企业,不是董事会或股东会。
(六)投资人
中外合资、合作、联营企业的各方投资人,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七)非国有企业法人资格消亡后
1.企业本身可以起诉(即使法人资格已消亡)。
2.法定代表人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四、原告资格的转移
(一)概念
有权起诉的公民死亡或法人、组织终止,其原告资格依法转移给特定主体。
(二)自然人原告资格的转移
1.公民死亡后,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2.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他扶养、赡养关系亲属。
(三)法人或其他组织原告资格的转移
法人或组织终止后,承受其权利的主体可以起诉。
(四)诉讼中原告资格转移的程序
1.原告死亡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承受人的,诉讼中止。
2.中止满90日仍无人要求继续诉讼的,依法终结诉讼。
知识体系图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