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迁著作权法学习笔记】第四章第四节 外国著作权人 第五节 著作权的保护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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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外国著作权人
一、外国著作权人受我国保护的情形(依据《伯尔尼公约》)
- 2. 惯常居所标准:作者非成员国国民,但在成员国有惯常居所
- 3. 出版标准:作者非成员国国民,作品首先在成员国出版,或在成员国与非成员国同时出版(首次出版后30天内)
二、我国对外国著作权人的保护原则
(一)起源国原则
- • 作品在起源国的保护完全由起源国法律规定,《伯尔尼公约》不干预
- • 我国仅对起源国为其他成员国的作品,按公约标准提供保护
(二)自动保护原则
- • 享有和行使著作权无需履行任何手续(登记、标注版权标记等)
- • 历史:我国2001年删除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作为诉讼前提的规定
(三)独立保护原则
- • 保护程度和救济方法完全由被请求保护国的法律规定,与起源国无关
例:朝鲜不保护违禁作品,但朝鲜作者的违禁作品在我国仍受保护;瑞典对侵权的入罪门槛低于我国,瑞典作者不能要求我国按瑞典标准追究刑事责任
(四)国民待遇原则及例外
- 1. 国民待遇内容:外国著作权人享有我国法律给予本国国民的全部权利,加上《伯尔尼公约》特别规定的权利
- 2. 国民待遇的三个法定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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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护期不超过作品起源国规定的保护期(我国自然人作品保护期为作者终生+死后50年) |
| 仅当作者本国法律保护追续权时,我国才予以保护(我国未规定追续权) |
| 若其在起源国仅受工业产权保护,我国也仅提供工业产权保护,不提供著作权保护 |
(五)超国民待遇
- • 产生原因:各国对本国作品的保护水平可低于公约标准,但对外国作品必须达到公约标准
- • 我国历史:1992年《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曾导致超国民待遇,2001年著作权法修改后基本消除
第五节 著作权的保护期
一、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期
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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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
| | 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
| | 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作者身份确定后,按上述规则计算 |
三、重要注意事项
例:电影公司将电影著作权转让给自然人,保护期仍为首次发表后50年,而非该自然人终生+死后5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