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法考刑法学习笔记 | 第五讲 客观要件一:行为
第一节 危害行为
一、特征
1.有体性(客观特征)。行为是人的身体活动,包括积极举动和消极静止——付诸行动,君子论迹不论心 2.有意性(主观特征)。行为是人有意识实施的,基于此,梦游、癫痫、无意识的反射举动等不是刑法上的行为 二、判断
(一)危害行为与生活行为的区分
危害行为:行为对法益制造了危险。生活行为:行为对法益没有制造危险 【注意】根据客观主义立场,定罪应先看客观上有无危害行为。行为人虽然主观上有犯意,但客观行为对法益没有制造危险的,不属于危害行为,即使偶然发生危害结果,也不能因此将其行为认定为危害行为 (二)降低危险与替代危险
2.替代危险。降低危险是降低危险的危害程度。替代危险,是指开创新的危险,不过新的危险比原有危险的危害程度低。(开创了新的危险,其行为属于危害行为,具有法益侵害性,到了排除违法事由阶段,可根据紧急避险或推定的被害人承诺排除违法性,进而无罪) (三)被害人自陷风险(※※※)
被害人自陷风险的问题,涉及危害行为的判断、因果关系的判断。 一个实害结果的发生,有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共同参与,该实害结果应算到谁的头上,由谁来负责?判断的第一步是判断危险的实行者、支配者是谁 1.被害人是危险的实行者、支配者,行为人教唆或帮助被害人自陷风险判断标准:如果被害人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则被害人对结果负责(反之,由行为人负责) (2)客观上,被害人对危险有控制能力,也即基于对自己的意志自由,对危险具有控制、消除或避免的能力 【结论】在“放火救援案”中,多数说认为,不看救援者的身份,而看被救对象的性质:救人或贵重物品,由放火者负责;救普通物品,由救援者自己负责 2.行为人是危险的实行者、支配者,被害人同意行为人的危险行为判断标准:如果行为人满足以下两个条件,行为人对结果负责(反之,由被害人负责):(2)客观上,行为人对危险有控制能力,也即基于对自己的意志自由,对危险具有控制、消除或避免的能力【提示】虽然被害人同意行为人的危险行为,但同意接受危险行为不等于同意接受实害结果。况且,即使同意接受实害结果中的死亡结果或重伤结果,这种同意或承诺也是无效的第二节 不作为犯的分类
一、行为的分类
二、不作为犯的分类
1.真正不作为犯
这是指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常考罪名:①丢失枪支不报罪(129)②遗弃罪(261)③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76/1)④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311)⑤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313)⑥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416)这些罪名的共同特征是,立法者都设立了法定的作为义务而行为人不履行 【注意】真正不作为犯罪,不履行作为义务的方式,既可以是积极举动,也可以是消极静止 2.不真正不作为犯
这是指既可由作为构成也可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当由不作为构成时,称之为不真正不作为犯 (1)作为与不作为的判断
判断方法:第一,不作为。这是指消极地不消除危险,也即有消除危险的义务,却消极地不履行该义务 第二,作为。“作为”的第一个条件是,积极地制造危险;第二个条件是,制造的危险达到通常性危险的程度。通常性危险,是指通常情况下能够直接导致实害结果的危险 (2)作为与不作为可以竞合,最终以作为论处
3.持有型犯罪
持有型犯罪属于作为犯罪,因为:其一,维持持有状态,不是消极无为,而需积极举动。其二,其行为本身就在直接侵害法益 4.作为、不作为与故意、过失的关系
作为犯有故意犯罪,也有过失犯罪。不作为犯罪有故意犯罪,也有过失犯罪。不能认为:作为犯一定是故意犯罪,不作为犯一定是过失犯罪第三节 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
成立条件:(1)负有作为义务(2)具有作为可能性(3)不履行该义务。记忆公式为:应为,能为,不为 一、负有作为义务(应为)
刑法上的作为义务是指,某个危险源对法益对象产生了危险流,刑法要求行为人去阻断危险流、保护法益对象。理由根据有两种:一是对危险源的监管义务;二是对法益对象的保护义务(实质的二分说) (一)对危险源的监管义务
某个危险源造成了危险,而行为人对危险源负有监管义务 1.对危险物的监管义务。这里的危险物包括危险动物、危险物品、危险设施等 2.对他人危险行为的监管义务。这里的他人与行为人具有监护、监管关系 3.对自己先行行为的监管义务。自己的先行行为要产生作为义务,条件是:对法益创设了危险(不可简单以时间先后认定先行行为) (1)正当防卫
第一,防卫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伤害,对其有无救助义务? 少数说:正当防卫行为不会产生救助义务。理由:先行行为必须是违法行为,才能产生作为义务。正当防卫行为是合法行为。合法行为不会产生作为义务。 多数说:防卫行为若会导致过当结果,则防卫人有防止过当结果发生的义务,否则构成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先行行为不要求是违法行为,合法行为也能产生作为义务(2)紧急避险可以成为先行行为而产生作为义务
(3)犯罪行为可以成为先行行为而产生作为义务
(二)对法益对象的保护义务
1.特定关系
基于特定关系,某项法益的保护依赖于行为人,当该法益处于危险境地时,行为人负有保护义务。 【注意】多个作为义务人之间的先后关系。结论:若第一位的作为义务人不救助法益甚至侵害法益,则不能期待第二位作为义务人实施救助(丈母娘vs①女儿②女婿) (2)职务、业务产生的特定关系
(3)合同约定产生的特定关系
(4)基于自愿救助产生的特定关系。这是指某项法益处于危险境地时,行为人自愿救助,使法益的保护依赖于行为人时(形成依赖关系),行为人就有继续保护的义务。总结产生作为义务的条件:第一,自愿救助。第二,法益对象对该行为人产生依赖关系
依赖关系,是指现场没有其他人,或者现场有其他人,但其他人却没有刑法上的作为义务,或者有作为义务但缺乏作为能力,被害人只能依赖行为人去消除危险 基于特定领域对被害人产生保护义务,需要具备两个条件:第一,行为人是特定领域的管理者,被害人不是特定领域的管理者。二者是主人与客人的关系。第二,行为人对特定领域内的危险具有控制力,被害人对行为人形成依赖关系 二、具有作为可能性(能为)
这是指具有履行作为义务的能力和条件(作为可能性)。是否具有履行能力的判断标准:从行为人自身能力和客观条件两方面进行判断 三、不履行(不为)
刑法给行为人增设作为义务是有意义和目的的,也即如果履行了该作为义务,那么危害结果便不会发生,也即具有结果避免发生的可能性。如果履行了该作为义务,危害结果仍然会发生,则履行该作为义务便没有意义了。此时,就没有必要处罚行为人的不履行了。这个前提条件被称为结果避免可能性 四、主观要件
前述三项条件是不作为犯的客观条件。最终成立不作为犯还需要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就故意的不作为犯而言: (一)事实认识错误
行为人对产生作为义务的基础事实存在认识错误,属于关于事实的认识错误,会排除行为人的犯罪故意 (二)法律认识错误
行为人对产生作为义务的基础事实没有认识错误,但对是否产生刑法上的作为义务存在认识错误,属于关于法律的认识错误,不会排除行为人的犯罪故意,不能免责 【提示1】等价性问题。为了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要给某个不作为定罪,要求该不作为能够达到与作为犯罪相提并论的程度,能够相同评价(等价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