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途参与:承继的共同犯罪
(一)参与时间的类型
1.事前参与。指在犯罪实施前与他人共谋,即使临时未到场,仍成立共同犯罪。
2.中途参与。指在他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后中途加入。成立承继的共同犯罪,仅对参与后的行为负责。
3.事后参与。指在犯罪完成后提供帮助。根据帮助对象不同,可能构成以下罪名:
(1)帮助犯罪人:构成窝藏、包庇罪。
(2)帮助处理赃物: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3)帮助毁灭证据: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二)责任划分原则
1.中途参与者仅对参与后的行为负责,对参与前的结果不承担责任。
2.若参与前已发生加重结果(如致人重伤、死亡),中途参与者不对此结果负责。
3.若参与后共同实施行为并导致结果发生,则所有共同正犯均对该结果负责。
4.在无法查明结果由谁造成时,应作出有利于中途参与者的认定,避免不当归责。
(三)特殊情况:入户抢劫中的承继共犯
实行犯适用“入户抢劫”加重情节。中途参与者若未参与入户行为,仅对户内抢劫行为负责,不适用该加重情节。
二、中途退出:共犯关系的脱离
(一)脱离的条件
行为人需消除自己对犯罪的物理性贡献和心理性贡献。
脱离后不再对后续行为及其结果负责。
(二)不同角色脱离的要求
1.教唆犯。必须打消被教唆者的犯意。仅表达后悔或退出意图不足以成立中止。
2.帮助犯。需消除物理性贡献(如收回工具)和心理性贡献(如明确告知退出)。若贡献未被完全消除,仍需对结果负责。
3.共同正犯。在预备阶段:需明确告知退出意思,消除心理性贡献。在实行阶段:原则上需有效阻止犯罪结果发生。若未能有效阻止,仍需对后续行为及其结果负责。
(三)脱离后的责任认定
1.若脱离成功,不再对后续行为负责。
2.若未成功脱离,仍视为共同犯罪人,对最终结果负责。
3.在共同正犯中,若部分成员中止并有效防止结果发生,其他成员仍可能成立未遂或中止,应根据行为人的实际作用和行为阶段分别认定。
知识体系图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