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刚刚!重磅公告三连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2026年第14号、2026年第15号
其中,《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到底增值税要怎么预缴税款?
本文结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10号)2026年第10号文,梳理如下。
01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涉及六种情形:
(一)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第二章)
(二)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第三章)
(三)预售方式销售房地产项目(第四章)
(四)异地转让/出租不动产(第五章)
(五)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服务(第六章)
(六)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管理(第七章)
项目 | 内容 |
适用条件 | 跨地级行政区(直辖市下辖县区)提供建筑服务 |
预缴地点 | 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 |
预缴时限 | 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次月(或季度结束后次月)申报期结束前 |
预征率:
计税方法 | 预征率 |
一般计税 | 2% |
简易计税 | 3% |
计算公式:
应预缴税款=(当期全部含税价款-支付的分包款)÷(1+税率/征收率)×预征率
关键要点:
差额预缴:可以扣除支付的分包款(余额为负可结转下期)
分项目计算:不同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分别预缴
凭证要求:需出示建筑合同、分包合同、分包发票复印件
项目 | 内容 |
适用条件 | 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 |
预缴地点 | 一般情况:机构所在地跨地区+预收款:建筑服务发生地 |
预缴时限 | 收到预收款之日起→次月申报期结束前 |
预征率:
计税方法 | 预征率 |
一般计税 | 2% |
简易计税 | 3% |
计算公式:
应预缴税款=(当期取得的预收款-支付的分包款)÷(1+税率/征收率)×预征率
特殊规则:
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在发生地预缴后,纳税义务发生后不再重复预缴
项目 | 内容 |
适用主体 | 房地产开发企业 |
适用条件 | 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
预缴地点 | 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
预缴时限 | 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申报期内 |
预征率:统一为3%(不区分一般/简易计税)
计算公式:
应预缴税款=当期取得的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关键要点:
自行开发包括:①拿地自建;②购入未完工项目继续开发并以自己名义立项销售
不得扣除任何款项(与建筑服务不同)
纳税义务发生后,按一般计税或简易计税申报,预缴税款可抵减
项目 | 内容 |
适用条件 | 转让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旗)的不动产 |
排除情形 | ①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项目;②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特殊处理) |
预缴地点 | 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
预缴时限 | 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次月申报期结束前 |
预征率:
纳税人类型 | 预征率 |
一般纳税人 | 5% |
小规模纳税人 | 3% |
计算方法:
不动产类型 | 计算公式 |
非自建 | 应预缴税款=(全部含税价款-购置原价或作价)÷(1+税率/征收率)×预征率 |
自建 | 应预缴税款=全部含税价款÷(1+税率/征收率)×预征率 |
扣除凭证要求:发票、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无凭证不得扣除
4.2出租不动产
项目 | 内容 |
排除情形 | 提供道路通行服务(如高速公路收费,适用其他规定) |
预缴地点 | 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
预征率:
纳税人类型 | 计税方法 | 预征率 |
一般纳税人 | 一般计税 | 3% |
一般纳税人 | 简易计税 | 5% |
小规模纳税人(非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 | — | 3% |
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 | — | 按实际征收率(1.5%) |
计算公式:
应预缴税款=当期全部含税价款÷(1+税率/征收率)×预征率
项目 | 内容 |
适用主体 | 从事原油、天然气生产的企业(不含中外合作开采海洋油气) |
适用服务 | 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生产生活服务(不含出租不动产) |
预缴地点 | 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 |
预缴时限 | 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次月申报期结束前 |
预征率:
地区 | 预征率 |
新疆地区 | 5% |
其他地区 | 3% |
计算公式:
应预缴税款=当期全部含税价款÷(1+税率/征收率)×预征率
汇总纳税(第三十条):
跨省开采: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额,按各油气田产量比例分配
省内开采:由各省财政和税务部门确定计算方法
小规模纳税人当期在预缴地实现的全部价款、预收款(不含增值税)合计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无需预缴税款
与10号文的衔接: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标准:
按月纳税:月销售额10万元;按季纳税:季度销售额30万元
10号文还规定:2026.1.1-2027.12.31期间,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减按1%征收,预缴也减按1%预征率
情形 | 一般计税预征率 | 简易计税预征率 | 备注 |
跨地区建筑服务 | 2% | 3% | 可扣除分包款 |
预收款建筑服务 | 2% | 3% | 可扣除分包款 |
房地产预售 | 3% | 3% | 统一税率,不可扣除 |
异地转让不动产 | 5%(一般纳税人) | 3%(小规模) | 非自建可扣除原价 |
异地出租不动产 | 3% | 5% | 不可扣除 |
油气田跨省服务 | 3%(新疆5%) | — | 按地区区分 |
本办法规定 | 10号文对应内容 | 关键衔接 |
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 | 10号公告第一条 | 月销售额10万/季度30万 |
建筑服务分包款扣除 | 10号公告第四条(四) | 简易计税可扣除分包款 |
房地产预售3%预征率 | 10号公告延续现行政策 | 老项目可选择简易计税 |
异地转让不动产扣除原价 | 10号公告第四条(八) | 需合法有效凭证 |
小规模纳税人预征率 | 10号公告第三条(三)6 | 2026-2027年减按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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