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笔记|刑法之难点【事实认识错误-上】
昨天写了刑法的第一座大山,打击错误与偶然防卫,这座大山目前在学术界并未形成多数意见,属于平分秋色的存在,这也就是说,在司法实践中,庭审过程中,控方(公诉人即检察机关)和辩方(辩护人、被告方)可以通过自己的学理知识、论证技能一争高下,居中裁判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运用逻辑推理,独立作出裁判,并公开裁判理由(自由心证的过程)。今天要写刑法的另一座大山,事实认识错误。在刑法学术领域“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的(研究最深、具有代表性的)非“柏神”莫属。有些认识错误关乎入罪与否,而有些认识错误仅影响量刑轻重。若不能跨过这座大山,一定不是个合格的法律人。尽管这是我第三次系统学习这个知识了,直到昨天我才似乎摸到一些门道。刑法这个学科中,一些疑难案件,总有一种你似乎很懂,但案件事实稍有变化,就摇摆不定,无从下手,其实还是基本功不扎实,正所谓“基础不牢,地动山摇”。一个知识真正学懂了,无论案件事实怎么变,都能通过底层逻辑,分析论证出个一二来。事实认识错误,从两个维度分为:①具体的认识错误(又称同一构成要件内的认识错误,特点是,预定目标与实害对象的法益种类相同),包括:对象错误、打击错误、因果关系错误;②抽象的认识错误(又称不同构成要件间的认识错误,特点是,预定目标与实害对象的法益种类不同)包括对象错误、打击错误,不含因果关系错误。例1:张杉看到前方树下站着一个人,误以为是仇人王武(实际是路人赵路),挥刀将其砍死。解析:张杉对前方是“人”这个事实没有认识错误,只是把具体的对象“赵路”错误的认识是“王武”,两者都是“人”属于同一构成要件内的认识错误,这种认识错误不重要,故意杀人罪的保护法益是“人”的生命,张杉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例2:张珊带着榔头去杜莎夫人蜡象馆想毁坏刘德华的蜡像,王武长相酷似刘德华,张珊以为王武是蜡像用榔头将其打死。解析:张珊将真“人”王武,认识成蜡像“物”,属于不同构成要件间的认识错误。客观上,张珊杀死了王武这个“人”的事实,主观上,没有杀人的故意,主客观不一致,但蜡象馆属于人员密集场所,主观上张珊应当认识到可能造成他人损害,轻信能够避免,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对于,主观上的故意毁坏财物罪,由于要求造成实害结果,而客观上并未造成,只能作无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