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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笔记:
一、概念
二、构成要件
1.客体:简单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
2.客观方面:行为人利用其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3.主体:
(1)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其中:
“近亲属”通常是具有一定血亲或者姻亲关系的人,如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其他关系密切的人”指的是与国家工作人员或者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共同利益关系的人,包括物质利益关系和非物质利益关系,如情人关系、恋人关系、单位中的上下级关系,以及其他基于姻亲关系而存在的非利益关系,但对此刑法并未作出专门的界定。因而,除近亲属以外,可以直接或间接对国家工作人员施加影响、可以接受行为人要求的人,均可以作为“关系密切的人”。
(2)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因正常离退休而离职,以及因不正常原因离职,甚至因被追究刑事责任而离职的人。
(3)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
4.主观方面:故意犯罪,表现为行为人明知其向请托人索取或者收受财物是作为其向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影响职务行为的对价,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
三、移送检察机关处置标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6年4月18日发布施行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监察机关应当作出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处置决定:
1.个人利用影响力受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2.个人利用影响力受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多次索贿的;
(2)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3)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4)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5)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6)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7)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8)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认定
(一)犯罪既遂的认定
(二)共同犯罪的认定
(三)本罪与他罪的界限
1.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罪的区别
区别 |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 受贿罪 |
犯罪性质 | 国家工作人员的特定关系人或者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特定关系人实施的通过对国家工作人员施加影响力而收取财物的行为,在本质上属于权力影响力与财物的交易行为。 | 国家工作人员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斡旋受贿)进行的钱权交易行为。 |
主体 | 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 国家工作人员 |
客观方面 | 特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出卖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 | 国家工作人员直接出卖公权力 |
2.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罪共同犯罪的区别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罪共同犯罪之间易于混淆,对此,应区分以下情况并严格把握判断标准:
(1)在国家工作人员已经知情、与关系密切人通谋,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关系密切人构成受贿罪的共犯。
(2)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向国家工作人员代为转达请托事项,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告知该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明知其近亲属收受了他人财物,仍按照近亲属的要求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对该国家工作人员应认定为受贿罪,其近亲属以受贿罪共犯论处。
(3)近亲属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构成受贿罪共犯。
(4)国家工作人员已经接受请托人的请托事项,并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但并未向关系密切人明示,关系密切人不知道国家工作人员已经接受请托的,或者国家工作人员事后知情,但未要求退还或者上交贿赂的,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关系密切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五、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刑罚适用
学习来源:中国方正出版社
以上笔记内容仅供学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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