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础概念
(一)制度定位
1.合同保全是事后担保措施,属于非典型担保,主要解决债务人“逃废债”问题,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
2.两大核心特征:①突破合同相对性原理(实体法例外);②行权方式仅限诉讼(程序法专属)。
(二)体系分类
合同保全包含两项核心权利,对应两种诉讼类型:

二、债权人代位权诉讼(消极诈害债权)
(一)基本模型
(二)成立四要件(缺一不可)
1. 双债权合法且到期(原则上):债权范围作广义解释,包括约定之债、法定之债、自然之债(自然之债能否实现取决于债务人是否提诉讼时效抗辩)。
2. 债务人怠于行权:(⭐️重要考点)
(1)客观判断标准:债务人未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主张权利,即构成怠于行权。
(2)易错陷阱:电话催收、发催收通知书、上门要债等非诉方式,均属于怠于行权。
(3)立法目的:防止债务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如假意短信催收规避履行),诉讼/仲裁具有不可操控性,能排除虚假行权。
3. 直接因果关系:(⭐️高频考点)
【举例】B欠C 1万元,A欠B 5万元,但B有5套别墅+2000万存款,C不得起诉A。
4. 次债权非人身专属性:
【举例】B欠C 1万元,A(B的儿子)欠B 5万元赡养费,C不得代位行使。
(三)诉讼程序规则
1. 当事人地位:
(1)原告:债权人(C);被告:相对人(A);
(2)债务人(B):应当追加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法院无自由裁量权,必须追加,因B知晓双债权细节)。
2. 诉讼请求限制:以债权人自身到期债权为限(不得超出自身债权范围“多告”)。
【举例】A欠B 100万,B欠C 50万,C仅能起诉要求A支付50万。
3. 管辖法院:遵循“原告就被告”,由相对人(A)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 相对人(A)的抗辩权:
(四)法律效果
1. 直接受偿: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相对人(A)直接向债权人(C)履行债务。
2. 债权消灭:
C的债权(50万)全部消灭;
A对B的债务(100万)相应消灭50万。
3. 诉讼时效中断:C起诉A的行为,导致B对A、C对B的双债权诉讼时效均中断并重新计算。
4. 必要费用承担: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路费、食宿费、保全费等)由债务人(B)负担(因B怠于行权有过错)。
【举例】甲公司向乙医院提供医疗设备,乙欠甲300万(到期);丙公司欠乙500万医疗服务费(逾期2年,乙未催促)。
三、债权人撤销权诉讼(积极诈害债权)
(一)基本模型
(二)成立要件(分两类行为)
1. 无偿行为(赠与、无偿转让财产等)
(1)构成要件(3个):①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②债务人实施无偿处分行为;③该行为损害债权人债权(因果关系)。
(2)主要特点:无需考察相对人(C)是否知情,只要满足前3个要件即可撤销。
2. 有偿行为(低价转让、高价收购等)
(1)构成要件(4个):①债权合法;②债务人实施有偿处分行为;③行为损害债权人债权(因果关系);④相对人(C)知情(恶意)。
(2)关键细节:
价格判断标准:转让价格低于市场价格70%(明显不合理低价),或高于市场价格30%(明显不合理高价)。
善意推定:题目未明确说明相对人“知情”,即推定相对人善意,债权人不得撤销。
特殊情形:债务人和相对人存在亲属/关联关系(不受70%/30%价格限制):
d.价格认定:以“实际支付价款”为准(区别于善意取得的“约定价款合理”),防止双方假意约定合理价格却实际低价履行。
(三)诉讼程序规则
1. 当事人地位:
2. 诉讼请求限制:
3. 管辖法院:由债务人(A)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法律效果
1. 行为自始无效:撤销后,债务人与相对人的处分行为归于无效,财产恢复至债务人名下(入库规则)。
2. 费用承担: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含合理律师费)由债务人负担(因债务人不诚信逃债有过错)。
3. 行权期限:①主观除斥期间: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②客观除斥期间: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
【举例】杜某(A)欠谢某(B)1万元,杜某将市价120万的房屋以90万卖给赖某(C),房屋未过户。
四、两大权利核心区别(复盘重点)
【重要知识点复盘】(⭐️必背)
1. 代位权中“怠于行权”仅指“未诉讼/仲裁”,非诉催收不算行权;
2. 撤销权中“善意推定”:题目未提相对人知情,即推定善意,不可撤销;
3. 亲属/关联关系不受价格限制;
4. 代位权的债务人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应当追加),撤销权的债务人是“共同被告”(不可遗漏);
5. 两者均以“债权人债权为限”行权,必要费用均由债务人负担(撤销权含合理律师费);
6. 因果关系是共通考点:债务人行为未损害债权人债权(如债务人有足够财产),不得行使任何一项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