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2日18时30分许,廖某宇驾驶特斯拉轿车在景德镇市昌江大道(主干道)行驶时,因车内口角情绪失控,将车速从0加速至129km/h(路段限速40km/h),持续超速14秒,导致撞死过马路的一家三口(胡某、王某某及11个月大的胡某某)。
【一审判决】
2026年1月9日景德镇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廖某宇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从法院公布的部分判决理由及法律依据,量刑法定刑幅度内,可以说至少从披露的内容上看,判决合理合法,但从个人和社会反应来看,明显,三条人命已经是严重社会危害,为何不是“死刑立即执行”?
这个案件,论证的角度有三个:一是,交通肇事罪(过失犯罪,客观上有超速行为即事实也造成了危害结果;主观上应当预见可能造成事故,但轻信能够避免);二是,危险驾驶罪(在公路上竞逐、飙车、醉驾等);三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审判决的罪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他危险方法”。依据《刑法》第114条、115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其他危险方法,是与放火、决水、爆炸等危害程度相当,且对象是多数人或不特定人群。廖某宇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人,对在限速40km/时主干道,超速驾驶具有完全认识能力,且对车速有完全控制能力,仍然支配危害行为超速,对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已经认识到,主观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心态(造成死亡或重伤事故的结果持无所谓态度)。法院认定其主观为间接故意心态,且客观上造成三人死亡的严重后果。
辩护律师的辩护空间,也只能从上面三个角度进行。首先,一审已经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想在二审中推翻,则必须打掉“间接故意”,即只是存在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这个业界都知道,难度系数万分之几;其次,往危险驾驶方面辩护,这个可能性更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重罪与危险驾驶罪的轻罪并非互斥关系,可以想象竞合,而危险驾驶罪的最高量刑不过拘役6个月(主要是针对危险行为,未造成危害结果);最后,交通肇事罪,这个是过失犯罪,从法院判决来看,认定为故意,与日常大家闯个红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区别较大。交通肇事罪,行为人仅有闯红灯的故意,而没有想撞死人的故意心态(闯红灯不一定会撞到人发生事故);而本案中,廖某的行为本身超速多倍,在危险驾驶的基础上升格为,对道路上不特定人造成了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即持续时间达14秒,对撞人与否持放任、无所谓的心态,即主观存在故意,至少是间接故意。
行为人在案发后积极主动报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具有自首的从宽情节,法院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最高量刑“死刑”,从轻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本案的情节从个人角度看“自首与如实供述”相结合下,并不非应当“从轻”,从整个案情看,具有不特定性,只是恰巧这个三个成了替死鬼,其危害的是社会公众的安全,情节当属特别严惩、恶劣,适用“立即执行”或许更恰当。
注:本案,若被告人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经江西省高院复核后生效(中院一审死刑缓期执行可以由高院复核)。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也是死刑,罪犯在缓期二年考验期内若没有故意再犯罪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将不再予以执行死刑,减刑为无期。服刑期间若符合减刑、假释等法定情形的,仍有可能获得减为有期行刑,但通常最少服刑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