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笔记|刑法之【徒法不足以自行】
刑法与民法最大的区别就在于,确定一个人有罪与否必须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民法在法律框架内更多的给予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授权,在很大程度上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法律不做干涉,只有违反强制效力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恶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法律才进行司法强制干预。通俗些讲,民法更注重当事人自己的意思表示,在法律适用上“参照、类推适用”的情形不胜枚举。而刑法,只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才能定罪处罚。法条未经解释,只是的文字表达形式,正所谓“徒法不足以自行”。刑法条文无法穷尽所有意思,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的变化,同样文字意思可能发生改变,而法要保持其稳定性和国民可预测性,通过法条解释来弥补这一缺陷。当一个明显违法犯罪行为,通过平义解释、扩大解释等不足以定罪处罚时,可以通过性质相同、程度不同的判例,即“举轻以明重”来解决【入罪】问题(如:强制猥亵都构成犯罪,那么强奸更应当构成犯罪。两者保护法益都是人的性自主权、羞耻心,前者程度轻,后者严重)。当一个更重的行为都不构成犯罪,轻的行为也就不构成犯罪,即“举重以明轻”来解决【出罪】。这两个解释也可以说是律师辩护策略中不可缺少的技能。在刑法司法实践中,通常情况下控辩双方都是针锋相对,运用证据法、法理功底论证各自的观点。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公诉行使控诉职能,同时也承担着整个过程的监督职能,难免有种“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嫌疑。技艺精湛的辩护人一方面能够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各种诉讼权利,另一方面,寻找司法机关在诉讼过程中的任何非法行为,打掉非法证据,切断证据链,从而使当事人脱罪。或许,最终的裁判结果并非案件的事实,但在司法机关存在程序不公,与保障人权相冲突时,优先保障人权。程序公正代表着国家公信力,一项通过刑讯逼供而获取的证据,程序上不仅仅侵害了国家的公信力,实体上也侵害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人权。个案是小,但国家的公信力一旦丧失,社会的稳定无从谈起。英国哲学家培根有云:“一次不公正的审判的危害结果,要远胜十次犯罪。因为后者不过是污染了水流,而前者却污染了水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