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常读常新的《公司法》,笔者决定重修一遍,利用工作空余时间研读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理解与适用》,仅为学习笔记,不构成法律意见或建议。
第21条 滥用股东权利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救济途径:
(1)公司可以起诉要求股东进行赔偿。
(2)公司未起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180日连续持股超过1%的股东,可以对该股东提起代表诉讼。
(3)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的,严重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根据公司法第89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股权。
第22条 公司内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救济途径:
(1)公司可以对该等内部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2)公司有权起诉关联交易向对方,主张合同无效、可撤销或对公司不发生效力。
(3)公司未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或者诉关联交易相对方的,股东可以提起代表诉讼。
第23条 刺破法人面纱(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刺破法人面纱机制是公司司法对于股东和债权人利益之间进行的平衡,实际是对于丧失独立人格特征之法人状态的揭示与确认。
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纵向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的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横向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关联公司相互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在破产程序中,关联公司实质破产的司法实践,也系横向人格否认的运用。
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只能适用于股东为一人的公司,即便是夫妻两人公司,也不应当适用一人公司举证责任倒置。
人民法院在个案中否认公司人格的判决的既判力仅约束该诉讼的各方当事人,不当然适用涉及该公司的其他诉讼,不影响公司独立法人资格的存续。如果其他债权人提起公司人格否认诉讼,已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横向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需要注意的点:限于同一股东控制,非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
《九民纪要》列举的股东滥用行为常见情形如下:
1、人格混同
最主要的表现是公司的财产和股东的财产是否混同:(1)股东无偿使用公司的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2股东利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做财务记载;(3)公司账簿与股东的账簿不做区分,致使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无法进行区分;(4)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5)公司的财产记载于公司股东名下,由股东占用、使用;(6)人格混同的其他情形。
在出现人格混同的情形下,通常同时出现以下混同:比如员工混同、股东混同、财务混同、住所混同。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关键审查是否构成人格混同,不要求同时具备其他方面的混同,其他方面的混同往往是人格混同的补强。
2、过度支配与控制
公司沦为控制股东的躯壳和工具,具体表现情形:(1)母子公司之间或子公司之间进行利益输送;(2)母子公司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交易,收益归一方,损失却由另一方承担;(3)从公司抽走资金,然后再成立经营目的相同或者类似的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的;(4)先解散公司,再以原公司场所、设备、人员及相同或者相似的经营目的另设公司,逃避原债务:(5)过度支配与控制的其他情形。
3、资本显著不足。
公司在设立后的经营过程中,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匹配。
关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1)债权人对债务人公司享有的债权已经由生效裁判确认,其另行提起公司人格否认的诉讼,应列股东为被告,公司为第三人;
(2)债权人对债务人公司享有的债权提起诉讼的同时,一并提起法人人格否认诉讼的,请求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列公司与股东为共同被告。
(3)债权人对债务人公司享有的债权未经生效裁判确认的,直接提起公司人格否认诉讼,请求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债权人释明,告知其追加公司为共同被告。债权人拒绝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今天先研读到这里了,明天继续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