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学习笔记第7条:交通运输领域工会安全生产监督与民主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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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本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确立工会安全生产法定地位与核心职责的根本条款,是交通运输执法部门推动落实“职工参与”机制、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督促企业健全民主管理的重要依据,适用于道路运输、港口码头、轨道交通、航道管理、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等交通运输全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三条确立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五位一体安全生产治理机制,本条是“职工参与”维度的唯一法定载体。工会作为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其法定基本职责,安全生产权益是职工核心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会监督是制衡交通运输企业“重效益、轻安全”倾向的关键抓手。工会的监督履职不是企业的“额外负担”,而是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法定组成部分;未依法组建工会或未保障工会履职的企业,视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存在重大缺陷。工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施全流程监督,具体包括: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建议;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处理;有权依法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如:港口企业工会提出吊装设备钢丝绳断丝隐患的,企业必须立即整改;道路危货运输企业工会发现强令驾驶员超载的,有权要求企业纠正;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发生运营事故后,工会必须参加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工会依法组织职工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知情权、建议权、批评检举控告权、拒绝违章指挥权、紧急撤离权、救治赔偿权、劳动防护用品获得权等合法权益。如:《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第十七条第十项明确规定:“客运企业实行安全生产绩效管理,定期公布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认真听取和积极采纳工会、职工关于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和要求。”公交企业工会可组织一线驾驶员代表参与《驾驶员安全操作规程》修订,港口企业工会可监督企业是否为装卸工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属于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包括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投入、文件和档案管理、隐患排查与治理、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危险物品及重大危险源管理、作业安全管理、防护用品管理、应急管理、事故管理等在内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时,必须听取工会的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记录中,必须有工会(未组建工会的为职工代表)的意见签署,无相关记录的视为制度制定程序不合法。对企业未听取工会(或职工代表)意见制定、修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属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法定职责,同时违反本条第三款强制性规定。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核查企业是否保障工会履职渠道,是否对工会提出的安全隐患整改建议、职工维权诉求予以研究答复,是否存在因从业人员行使法定权利而降低工资、福利待遇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打击报复行为,发现相关违法行为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相关条款追究企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