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国有独资公司
一、国有独资公司的定义及特点含义: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地位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相同,属于独立的法人。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点:1)投资者责任的有限性-
即公司以国有资本投入所产生的资产对外承担无限责任,作为投资者的国家在其国有资产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2)投资主体的单一性-
即由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国家行使投资者权利;3)公司组织机构的特殊性-
即国有独资公司股东仅为国家一人,国有资产授权管理部门可直接行使投资者决策权力,无需成立股东会。
✍一般公司的组织机构是由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三权分立、互相分工制约,形成科学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而国有独资公司股东仅为国家一人,国有资产授权管理部门可直接行使投资者决策权力,无需成立股东会。
在国有独资公司中,董事也是由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或任命。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作用(与传统的国有企业相比较)1)国家对企业责任由承担无限责任改变为有限责任;2)所有者代表从外部行使职权转变为在企业内部行使职权;3)企业由名义的法人变为实际上的法人;4)有利于政企分开;5)有利于借鉴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国有独资公司应在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占据主导地位,包括涉及国家安全的领域、自然垄断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稀缺不可再生资源产业,以及国务院认定的其他必要行业。
具体包括:
1)国民经济的命脉部门,如军工、铁路、民航、矿山、电力等部门;
2)天然垄断性产业,稀缺的、不可再生的资源产业,如涉及我国占有资源优势的稀有金属资源产业;
3)涉及国家安全、国防尖端技术的企业或其他特殊高精尖技术领域,如航空、航天、核工业等;
4)国务院认为有必要的其他行业和部门等。
第二节国有独资公司的国有资产运作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完成对国有独资公司的出资后,其不再拥有出资财产的所有权,转而拥有对国有独资公司的股权。国家对国有独资公司的控制、监督是通过行使对国有独资公司的股权方式实现。
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可采取的方式有:新设设立、国有企业改制设立两种方式
国有独资公司的股权管理模式:“双层结构”和“三层结构”。
其中双层结构以深圳模式为代表,三层结构以上海模式为代表。
二、国有独资公司股权管理
国有独资公司股权的处置(包括国有股权划转、出让、变更、拍卖)。
根据现行的国有资产管理规则,国有股权的处置必须取得持有国有独资公司股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同意。
在产权转让过程中,必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
✍试述国有独资公司股权管理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完成对国有独资公司的出资后,拥有的是对国有独资公司的股权。国家对国有独资公司的控制、监督是通过行使对国有独资公司的股权方式实现。
1)首先体现在必须对国家所拥有的国有独资公司股权进行登记备案。
2)国家通过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授权单位行使公司法所赋予的股东权利。
3)对国有独资公司股权的处置(包括国有股权划转、出让、变更、拍卖)。
根据现行的国有资产管理规则,国有股权的处置必须取得持有国有独资公司股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同意。
✍由改制而来的国有独资公司必须经过的法定程序包括:改制申请、清产核资、债权债务清理及方案确认、上级主管机关(或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核准、公司登记机关设立登记。
改制申请:由原国有企业向主管部门或出资人机构提出改制请求;
清产核资:对全部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进行审计与评估,报国资监管机构备案或核准;
债权债务清理及方案确认:制定债务处置、职工安置等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上级主管机关核准: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如国资委)批准改制方案;
公司登记机关设立审批、登记:凭批准文件、章程、验资报告等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取得法人营业执照。
此外,须依法制定或修订公司章程并经出资人机构批准。
第三节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
唯一股东、董事会及监事会构成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
权力机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行股东职权执行机构:董事会
★董事会除行使我国《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所有职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国有独资公司完成出资后,其就不再拥有出资财产的所有权,转而拥有对国有独资公司的股权。
★国有独资公司组织机构具有自己的特殊性,表现在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仅为国家一人,并且由国有资产投权管理部门可直接行使投资者决策权力,无需成立股东会。严格说来,国有独资公司没有权力机构进行决策。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按照董事会的任期委派或者更换,但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及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职权的特点: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除行使《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所有职权外,在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的授权下,还可以行使部分属于股东会的权力。
例如,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等。
✍在国有独资公司中,必须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行使职权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1)决定公司重大事项:包括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这些事项必须由该机构或部门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须经其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制定或批准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由该机构或部门直接制定,或由董事会制订后报其批准。
3)任免核心治理人员:包括委派(非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并指定董事长、副董事长,以及委派监事会非职工代表成员并指定监事会主席。
注:根据现行《公司法》(2023年修订),上述职权主体已统一表述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如国资委等),但实质职能延续;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上述事项不得授权董事会自行决定。
✍国有独资公司权力机构的特点:
1)国有独资公司不设立股东会,严格说来,国有独资公司没有法律意义上的权力机构。
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但公司的重大事项要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例如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等等。
✍《公司法》对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1)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2)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由董事会制定后报其批准;
3)董事会成员中应有职工代表(由职代会选举),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资监管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4)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主席由国资监管机构指定;
5)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或增减资、发债等重大事项,须由国资监管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6)未经国资监管机构同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7)经国资监管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兼任经理(不得兼任监事)
需注意: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经理由董事会聘任,非监事会;
国有独资公司是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非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仅为国家(由国资机构代表履行职责)
监督机构:监事会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70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简答题]2007年8月,某重点国有企业因为经营管理不善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决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企业破产。经查实,该企业现存流动资金20万元,机器3台,计12万元,另有向其他企业租借来的设备一套,计5万元,此外,该企业尚有厂房两幢,估价约10万元,不过该厂房已抵押给该企业的一债权人。 问:(1)该国有企业要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还须经过什么程序? (2)债权人对于该企业的上述财产的哪些可以行使优先受偿权?
1)根据《公司法》第66条的规定,该国有企业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才可以向法院申请企业破产。
2)该企业向其他企业租借来的设备应当由出租人行使取回权,取回该设备;已经抵押给其他债权人的厂房由抵押权人行使别除权,从厂房价值中优先受偿。
✍[简答题]2006年,某大型国有钢铁企业经国家批准改制为A国有独资公司。因公司未设股东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董事会一共七名成员,均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另一大型国有钢铁企业调派,公司董事长为刘某。2007年4月,刘某的朋友王某投资开办了一家从事服装贸易的B有限责任公司,王某邀请刘某担任B公司的总经理。刘某向A公司董事会汇报了此事,A公司董事会对此开会表决,除刘某以外的六名董事与会,一致同意刘某出任B公司总经理职务2007年6月,因A公司总经理方某患病,董事会遂任命董事张某为公司总经理。 结合上述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1)A公司董事会的人员组成是否合法?为什么? (2)刘某担任B公司总经理是否符合规定?为什么? (3)张某出任A公司总经理是否符合规定?为什么?
1)A公司董事会的人员组成不合法。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2)刘某担任B公司总经理不符合规定。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3)张某出任A公司总经理不符合规定。
未经国有责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不可以兼任经理。
✍[简答题]江阴市一建材有限公司是一家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公司没有设立股东会,由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全部职权。董事会成员有5人,全部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任命的干部,无一职工代表,董事长还兼任另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负责人。监事会成员3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请问:该国有独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组成在哪些方面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并简要说明理由。
1)由董事会行使股东会职权不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国有独资公司股东会的职权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
2)董事会成员无一职工代表是违反公司法规定的。
《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3)董事长还兼任另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负责人是违反公司法规定的。
我国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营组织兼任。
4)公司监事会成员3人,由董事会选举,也不符合规定。
《公司法》第70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未完待续,下期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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