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证据
第一节 证据概述
一、民事证据的概念
民事证据,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资料。
二、民事证据的特征
1.客观性:
民事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2.关联性:
民事证据必须与案件待证事实有内在联系。
3.合法性:
民事证据必须符合法定形式,其取得必须符合法定手段。
三、民事证据的“两力”:
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1.证据能力(证据资格):
其是指证据材料能够被采用成为证据的一种法律上的资格。
2.证明力(证据价值):
其是指证据对于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
第二节 证据的学理分类
一、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是否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
1.原始证据:
⑴概念:
其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未经复制、转述等中间传播环节的证据,即第一手资料。
⑵比如:
原件、原物、证人证言。
2.传来证据(派生证据):
⑴概念:
其是指并非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从原始证据中经过复制、转述等中间环节派生出来的证据。
⑵比如:
复印件、复制品、证人转述他人所见所闻。
【注意】
Ⅰ传来证据的形成因其经过的中间环节,可靠性较差,相对而言证明力较弱。因此,当事人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始证据,只是在提供原始证据有困难的情况下,才可以提供传来证据。
Ⅱ即使这样,也不能说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大于传来证据。
二、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能否单独直接证明待证事实
1.直接证据:
其是指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注意】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的证明力。
2.间接证据:
其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区别】证明待证事实的方式
Ⅰ如果一个证据能够不依靠其他证据,直接使待证事实得到证明→直接证据
Ⅱ如果一个证据,只有依靠一定的推理,与其他证据组合起来形成“证据链条”才能使待证事实得到证明→间接证据
Ⅲ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区别在于证据的内容的完整性,与证据的来源、证明力大小等无关:
直接证据在内容上能够完整地证明待证事实,而间接证据在内容上只能证明待证事实的一个部分、一个片段,需要别的证据在内容上对其进行补充,才能完整证明待征事实。
【注意】
直接、间接证据的划分与原始、传来证据的划分并无必然关系,原始证据既有直接证据,也有间接证据,传来证据亦然。
三、本证与反证:与证明责任承担的关系
1.本证:
其是指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所提供的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
【注意】
承担证明责任的人应当提供证据,其提供的证据为本证,提供本证应当达到证明标准,否则该方当事人应当承担证明责任的不利后果。
2.反证:
其是指不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所提供的推翻对方主张的证据。
【注意】
Ⅰ反证不是针对对方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否定,而是针对本证所证明事实的否定,以达到事实不清、真伪不明的情形。
Ⅱ不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没有提供证据的义务,但有提供证据的权利,其提供的证据为反证,不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供反证无需达到证明标准。
【区分】本证与反证
本证、反证分析三步走:
Ⅰ该证据的待证事实是什么;
Ⅱ这个事实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Ⅲ根据证据的提出人是否承担举证责任,确定是本证还是反证:
ⅰ承担证明责任一方当事人提出来的→本证
ⅱ对方提出来的→反证
【总结】
Ⅰ本证、反证与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无关:
原告和被告都可以提出本证和反证,并非原告提出的都是本证、被告提出的都是反证。
Ⅱ本证、反证判断首先需判断证明责任:
一些与案件无关的事实根本就不是本案的证明对象,无需当事人对其承担证明责任,故该事实材料既不是本证,也不是反证,由于其与待证事实没有关联性,故根本不是本案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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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部分
第一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第二章 诉
第三章 主管与管辖
第四章 当事人
第五章 诉讼代理人
第六章 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