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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一、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性质
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3条定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指为权利人的利益依法设立,根据权利人授权,对权利人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进行集体管理的社会团体。其核心法律性质分为三大核心维度,同时具备明确的信托机构属性。
1. 非官方性(民间性)
- • 核心本质:著作权是私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权利人自主设立的民间机构,即便由官方推动设立、受官方监督,也不改变其非官方性质;
- 1. 与作品使用者是平等民事主体,许可条件需平等协商,无法达成协议的可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 2. 不得强迫权利人加入组织,会员享有法定的自由退出权利;
- • 国内实例:音著协由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家协会共同发起设立,但仍为民间社会团体,而非官方机构。
2. 非营利性
- • 法律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第8条明确,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法人;《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29条规定,使用费扣除管理费后,应当全部分配给权利人,不得挪作他用;
- • 国际惯例:全球多数国家的组织,仅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扣除10%-15%作为管理费用,剩余部分全额向权利人分配;德国GEMA、西班牙《知识产权法》均在立法中明确,集体管理组织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 • 核心边界:非营利性不等于不收取费用,而是不得向权利人分配经营利润,所有收入扣除必要管理成本后,必须全部用于权利人的报酬分配。
3. 信托机构属性
- 1. 我国《信托法》第2条:信托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 2. 《著作权法》第8条: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的诉讼、仲裁、调解活动;
- 3.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2条: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开展活动。
- • 法律意义:彻底明确了集体管理组织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的主体资格,解决了早期实务中关于诉讼主体资格的核心争议。
二、典型案例:非法集体管理与合法专有被许可人权利的界限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再417号
1. 案件基本事实
- • 某音乐公司与大德公司签订许可协议,将其对音乐作品及MV的相关权利许可给大德公司,同时授权大德公司以民事诉讼的方式,以自己的名义向任何第三人主张权利;
- • 大德公司发现某会所擅自提供涉案10部MV的卡拉OK点唱服务,遂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
2. 各级法院裁判结果
- 1. 一审判决:认定大德公司主体适格,判决其胜诉;
- 2. 二审判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湘民终560号):
- • 核心观点:大德公司获得的授权内容,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法定权利无实质差别;但大德公司未满足《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规定的集体管理组织设立条件,根据条例第6条“除依法设立的集体管理组织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的规定,大德公司无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 • 核心裁判要旨:明确划清著作权集体管理与著作权专有许可使用的边界,二者的本质区别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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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织未实际获得权利人的实体权利,仅为权利人的利益管理权利 | 被许可人通过许可合同,实际获得了作品的实体权利,行使的是自身的合法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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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扣除管理费后,向权利人转付报酬 | 被许可人需先向权利人支付许可使用费,后续向第三方收取的报酬无需向权利人转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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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件具体认定:大德公司是涉案作品的专有被许可人,已向权利人支付许可使用费,向第三方收取的报酬无需转付权利人,其行为不属于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以自己的名义起诉维权符合法律规定;
3. 案例意义
明确了集体管理的本质是“接受分散权利人的委托,集中管理权利、统一收转使用费”,划清了非法集体管理与合法专有被许可人行权的法定边界,避免了以禁止非法集体管理为由,不当限制专有被许可人合法维权的情形。
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
1. 国际立法惯例
全球各国普遍对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实行许可制,例如德国立法明确,开展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必须获得监督机关的行政许可;我国实行登记许可制,《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6条明确,除依法设立的集体管理组织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
2. 我国设立的法定实质条件(《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7条、第8条)
- 1. 发起主体:依法享有著作权/邻接权的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起人不少于50人;
- 2. 业务范围:不与已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管理组织的业务范围交叉、重合(保障独家垄断性);
- 4. 制度文件:具备章程草案、使用费收取标准草案、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的办法草案;
- 5. 章程法定必备事项:名称与住所、设立宗旨、业务范围、组织机构及其职权、会员大会最低人数、理事会职责与负责人任免程序、管理费提取与使用办法、会员入会退会条件与程序、章程修改程序、组织终止的条件程序与资产处理方式。
3. 我国设立的法定程序(《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9-16条)
- 1. 申请审批:向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部门自收到材料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不予批准决定,批准的发放《著作权集体管理许可证》;
- 2. 社团登记:获得许可证后30日内,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法规,向国务院民政部门办理社会团体登记手续;
- 3. 备案公告:取得登记证书后30日内,将证书副本报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备案,由部门对章程、使用费收取标准、转付办法予以公告;
- 4. 分支机构设立:设立分支机构需经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批准,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登记后报备并公告;
- 5. 章程修改:章程修改经民政部门核准后,由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予以公告;
- 6. 撤销登记:组织被依法撤销登记的,自撤销之日起不得再开展任何集体管理业务活动。
四、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职责、收费与分配
1. 法定职责
- 1. 与作品使用者协商许可条件、发放使用许可、收取许可使用费;
- 2. 与境外集体管理组织签订相互代表协议,代表境外权利人管理其在中国境内的权利;
- 3. 扣除必要管理费后,向会员权利人公平、合理分配使用费;
- 5. 开展著作权普法宣传、扶持青年创作者、为会员提供社会保障等配套公共活动。
- 1.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20条:权利人与组织订立集体管理合同后,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不得自行行使或许可他人行使合同约定由组织行使的权利(避免权利行使冲突,各国通用规则);
- 2. 跨境管理规则:《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22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可通过与我国组织签订相互代表协议的境外同类组织,授权我国组织管理其在中国境内的著作权/邻接权;我国音著协已与境外几十家集体管理组织签订相互代表协议,多次代表境外权利人维权胜诉。
2. 许可方式与收费规则
- • 适用场景:使用者对作品需求量大、使用频次高(广播电台电视台、宾馆、超市、航空公司、娱乐场所等);
- • 核心内容:允许使用者在约定的时间、地域、使用方式内,使用该组织管理的全部作品;
- • 广播电台/电视台:按年度收入的固定比例收取总报酬(比按作品数量、收视率收费更公平,大幅降低统计成本);
- • 复印店:按被复印作品的类型、数量收取费用,要求使用者保存详细的复印记录。
- • 典型实例:演唱会使用音乐作品,按演出票价、场地面积等因素协商确定使用费。
- • 国际惯例:多数西方国家由集体管理组织自行制定并公布收费标准,使用者对标准有异议的,可提请专门机构仲裁或向法院起诉(英国由版权仲裁庭裁决费率争议);
- 1. 制定依据(《条例》第13条):使用作品的时间、方式、地域范围;权利的种类;许可与收费工作的繁简程度;
- 2. 收费模式(《条例》第25条):除法定许可情形外,按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公告的使用费收取标准,与使用者协商确定具体数额;法定许可情形按国家规定的付酬标准执行。
- • 立法目的:防止组织滥用垄断地位,损害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 3. 使用者以合理条件要求订立许可合同的,组织不得拒绝;
3. 使用费分配规则
- • 法定原则:使用费扣除必要的管理费后,应当全部转付给权利人,不得挪作他用(《著作权法》《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强制性规定)。
- • 分配基础:使用者的使用记录义务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27条明确:使用者向组织支付使用费时,应当提供其使用的作品名称、权利人姓名/名称、使用方式、数量、时间等相关使用情况,许可使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1. 精准分配:可准确统计使用情况的场景(广播电台播放记录、音乐网站下载数据、卡拉OK点唱数据),按实际使用情况,直接分配给对应权利人;
- 2. 抽样估算分配:无法准确统计的场景(超市、餐厅、宾馆背景音乐播放),通过广播/网络播放数据、演唱会使用数据、经营场所抽样统计,估算作品使用频次,作为分配依据。
- 1. 《著作权法》第8条:组织应当将使用费的收取和转付、管理费的提取和使用、使用费的未分配部分等总体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并建立权利信息查询系统,供权利人和使用者查询;
- 2.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29条:转付使用费应当编制使用费转付记录,载明使用费总额、管理费数额、权利人信息、作品使用情况、向各权利人转付的具体数额等事项,相关记录应当保存10年以上。
五、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内部管理和外部关系
1. 内部管理规则
- • 法律地位: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组成,契合组织非官方、权利人自治的核心性质;
- • 法定职权:制定和修改章程、制定和修改使用费收取标准和转付办法、选举和罢免理事、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决定使用费转付方案和管理费提取比例、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 • 会议规则:每年召开一次年会;经10%以上会员或理事会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的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 • 法律地位: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
- • 核心职责:召集会员大会,执行会员大会的生效决议。
- 1. 入会:权利人符合章程规定的入会条件的,组织应当与其订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不得拒绝;
- 2. 行权限制:合同有效期内,权利人不得自行行使或许可他人行使合同约定由组织管理的权利;
- 3. 退会:权利人可按章程规定的程序退出组织,终止集体管理合同;但组织已与他人订立的许可合同,在期限届满前继续有效。
2. 外部监督机制
- • 监督的必要性:组织具有事实垄断性,易出现权利滥用、官僚化、费率不合理、管理成本过高等问题,必须配套完善的外部监督机制。
- 1. 监督主体: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民政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
- 2. 监督范围:组织的资产使用与财务管理、业务活动合规性、章程执行情况等;
- 3. 监督权限:检查业务活动合规性、核查会计账簿与预决算等业务材料、派员列席会员大会/理事会等重要会议。
- • 国际惯例:英国设立版权仲裁庭、加拿大设立版权委员会,专门裁决使用费费率争议,当事人对裁决结果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 • 我国现状:《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尚未规定专门的费率争议裁决机制。
- • 社会监督:我国《著作权法》要求组织定期公示收支情况、建立权利信息查询系统,接受权利人和社会公众的全面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