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度基础概述
1.定位:我国单一制国家下,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实现祖国统一创设的特殊地方制度。
2.我国三类地方类型
①普通地方:无自治权,完全服从中央管辖;
②民族自治地方:享有民族区域自治权;
③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自治范围大于民族自治地方,实行独立社会制度。
3.制度起源:最初为台湾设计,因问题复杂,先在香港、澳门试点落地。
二、特别行政区核心概念与本质
1.定义(四字):一国两制
指在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依据宪法与基本法设立,实行特殊政治、经济、文化制度的地方行政区域。
2.本质
①特区无国家主权,仅享有高度自治权;
②法律地位与普通省、自治区、直辖市等同,均为中央统一领导下的地方行政区域;
③不改变我国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
三、特别行政区四大基本特点
(一)享有高度自治权(⭐️考点)
1.不征税:中央不在特区征税,本地税收自行征收、支配;
2.发货币:香港、澳门拥有独立法定货币,人民币可流通;
3.用资源:特区土地、自然资源所有权归国家,开发收益归特区自主支配;
【例外】澳门回归前已确权的私人土地,保留私有属性;
4.维治安:
◦对内治安:特区自行管辖,设立独立警察部门(无公安体系);
◦对外安全:国防、驻军归中央(驻港/澳部队仅负责对外防务,不干预本地治安)。
(二)资本主义制度50年不变
1.性质:过渡性安排(社会主义制度更具优越性);
2.规则:特区原资本主义制度、生活方式50年不变,期满逐步完成制度过渡。
(三)本地人治理
1.原则:港人治港、澳人治澳、爱国者治港/澳;
2.任职要求:特区行政机关、立法机关主要职位由本地永久性居民担任,大陆不派驻官员管理。
(四)原有法律基本不变
1.通用规则:保留回归前原有法律体系,大陆全国性法律原则上不在特区实施;
2.排除条款:损害国家主权、殖民属性法律一律废除;
3.补充:全国性法律可通过法定程序在特区落地实施。
四、中央与特别行政区权力划分(⭐️高频考点)
(一)中央专属权力(口诀:国防外交基本法,高官任命央决定)
1.外交事务:中央统一管理特区对外国家层面外交;
2.国防事务:负责特区防务、驻军管理;
3.高官任命(⭐️必考)
①常规:特区行政长官、主要行政官员,由中央政府任命;
②特殊:澳门检察院检察长(司法机关一把手)由中央政府任命;
4.紧急状态决定权
①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特区进入紧急状态;
②后果:国务院可发布命令,将全国性法律强制在特区实施,临时取消特区高度自治;
5.基本法专属权限
①基本法修改权:专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仅全国人大可修改);
②基本法解释权:专属全国人大常委会;
6.特殊地位:宪法+特区基本法,是我国仅有的两部只能由全国人大修改的法律。
(二)特区高度自治权
1.行政管理权:本地经济、民生、治安、财税、资源等内部事务自主管理;
2.立法权
①特区立法会可制定本地法律;
②生效流程:法案经特首签署公布,30日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无需批准);
③备案后果: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法律越权、违宪,有权发回;
④发回效力:法律立即失效、无溯及力(仅用语温和,实际等同于撤销);
3.独立司法权+终审权
①特区司法完全独立(组织、政治、职权三重独立,大陆无司法独立表述);
②特区终审法院为最高审判机关,与最高人民法院无上下级关系,案件终审不上诉至内地;
③管控逻辑:司法实体不干预,通过法官人事任免实现底线管控;
4.独立外事权(区分外交)
①核心界定:非国家、非政治领域交流;
②合法范围:以“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名义,参与金融、贸易、体育、航运等国际组织(例:WTO、奥运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③禁止范围:军事、主权、政治类国际组织(例:北约、联合国)。
五、特区机构体系(香港VS澳门对比)
1.行政长官
①双重属性:既是特区最高行政长官,也是特区法定机关(特区对内对外代表);
②负责对象:仅对中央政府+特区负责,无需对立法会负责;
③制衡权限:可依法解散立法会(任期内最多解散1次);
2.行政机关
①香港核心:三司(政务司、财政司、律政司),司长等同于副特首,为特首后备人选;
②澳门:政府规模小,架构简化;
3.立法机关:立法会(无人大设置);
4.审判机关
①香港: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
②澳门:终审法院→中级法院→初级法院,设立独立行政法院(专门审理行政诉讼);
5.检察机关(核心差异)
①香港(英美法系):无独立检察院,公诉职能由律政司(行政机关)行使;
②澳门(大陆法系):设立独立检察院,司法机关包含法院+检察院。
六、特区公职人员任职资格
1.行政长官
◦香港:40、20、永、无、中(年满40岁+连续居住20年+永久居民+无外国居留权+中国公民)
◦澳门:40、20、永、中(无居留权限制)
2.主要行政官员
◦香港:15、永、无、中(连续居住15年)
◦澳门:15、永、中
3.司法高官
◦香港:终审法院首席法官、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永无中)
◦澳门:终审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永中)
4.立法会议员
①基础要求:本地永久性居民;
②特殊限制:香港外籍议员占比不得超过20%,澳门无比例限制;
5.立法会主席
◦香港:与特首同级(40、20、永、无、中);
◦澳门:等同于主要官员(15、永、中)。
1.香港:终审法院全部法官+高等法院首席法官,需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2.澳门:终审法院院长+全部法官,需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七、特首任职与制衡规则
1.产生方式:选举或协商产生,中央政府任命;
2.任期限制:任期5年,最多连任1次(全国独有地方行政长官连任限制);
3.被迫辞职情形
①连续两次拒签立法会法案,立法会第三次强行通过;
②解散立法会后,新立法会仍拒绝政府核心议案;
4.弹劾规则:立法会可提出弹劾议案,无最终决定权,仅上报中央政府审核。
八、特区就职宣誓制度(⭐️必考)
1.法律地位:公职人员就职法定必经程序,未合法宣誓不得任职;
2.宣誓范围:法官、检察官、议员及以上所有公职人员;
3.誓词内容
①通用:拥护基本法、效忠特别行政区;
②额外要求:澳门特首、主要官员、立法/司法一把手,需单独宣誓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
4.宣誓违规后果
①拒绝宣誓、故意篡改誓词、恶意宣誓:立即丧失任职资格,不可补救;
②过失不当(紧张、口误):可无次数限制重新安排宣誓。
九、特区法律体系与全国性法律适用
1.法律位阶:宪法>特区基本法(小宪法)>特区本地法律>保留原有法律;
2.全国性法律落地双途径
①常规: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基本法附件三,列入的全国性法律直接在特区实施(如国旗法、国歌法、国安法);
②特殊: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紧急状态+国务院发布命令,强制实施全国性法律;
3.基本法修改程序(特区提案)
需同时满足:特区全国人大代表2/3+立法会议员2/3+行政长官同意,方可提交全国人大。
十、基本法解释规则
1.全国人大常委会:效力高、无限制,可解释基本法全部条款;
2.特区法院
①仅可解释高度自治范围内的自治条款;
②无权解释国防、外交、中央职权等非自治条款;
③案件审理刚需时,仅特区终审法院可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申请解释。
| 【真题】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规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 澳门特别行政区财政收入全部由其自行支配,不上缴中央政府✅️契合特区高度自治不征税规则,中央不收取特区财税,本地财政自主支配。 B. 澳门立法会举行会议,法定人数不少于全体议员2/3❌️澳门立法会会议法定出席人数为全体议员1/2以上,并非2/3。 C. 非中国籍香港永久性居民,不得当选立法会议员❌️香港立法会议员仅要求本地永久性居民,允许非中国籍人士当选,仅外籍议员有20%比例上限。 D. 香港廉政公署独立工作,对立法会负责❌️廉政公署属于特区行政机关,仅对行政长官负责;立法会为立法机关,行政机关不对立法会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