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主管(⭐️超级重点)
一、主管
二、两大调解区分
1. 人民调解(诉前、未立案)
协议效力=合同效力
不可直接强制执行
不履行 → 可就调解协议起诉
可申请司法确认,确认后可强制执行
2. 诉讼调解(已立案)
第二部分:仲裁区分(必考)
一、劳动仲裁
行政性机构
法律直接授权管辖
仲裁前置,不服可起诉
不要求仲裁协议
二、民商事仲裁
民间机构
必须有仲裁协议
一裁终局,不得起诉
排除法院管辖
第三部分:劳动纠纷处理(⭐️必考)
一、解决途径:和解 → 调解 → 劳动仲裁(必经) → 诉讼
二、仲裁前置原则:未经劳动仲裁,法院不受理劳动争议
三、例外:可直接起诉
持工资欠条
仅追索劳动报酬,无其他争议→ 按普通民事案件受理
四、劳动仲裁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 + 用人单位所在地
双方分别申请的,由履行地管辖
五、先予执行
适用:劳动报酬、医疗费、经济补偿、赔偿金
条件:权利义务明确、不执行影响生活
劳动者申请可以不提供担保
仲裁庭裁决,法院执行
第四部分:管辖恒定原则
以起诉时确定管辖
事后行政区划、住所地变更,不影响管辖权
【例外】级别管辖突破
原告增加诉请超标 → 应当移送
被告反诉超标 → 不移送
第五部分:级别管辖
1. 重大涉外(标的额大、案情复杂、国外当事人众多或国内有重大影响)
2. 海事海商(海事法院专属管辖、标的额大小不限)
3. 公益诉讼(环境民事、消费者权益保护等)
4. 专利纠纷(涉及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等)
5. 仲裁相关(确认效力、撤销、执行)
1.高院:本辖区重大影响
2.最高院:全国重大影响 + 认为应由本院审理(独有权力)
第六部分:地域管辖(⭐️最重点)
一、一般地域管辖
原则:原告就被告
例外:被告就原告(仅被告一方特殊)
1. 对不在中国居住的人身份关系诉讼
2. 对下落不明、宣告失踪身份关系诉讼
3. 对被监禁、被采取强制措施
4. 被告注销户籍
5. 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
6. 夫妻一方离开超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
二、特殊地域管辖
1. 侵权纠纷
被告住所地 + 侵权行为地(行为地+结果地)
网络侵权:被侵权人住所地=结果地
2. 合同纠纷(⭐️必考三步法)
第一步:看专属管辖
第二步:看协议管辖
第三步:法定管辖(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
给钱 → 接收货币一方
不动产 → 不动产所在地
其他 → 履行义务一方
【关键提醒】违约金、赔偿金≠合同主要义务;必须看原告诉请是要求履行哪种合同主义务
三、专属管辖(⭐️必考)
1. 不动产纠纷 → 不动产所在地
2. 港口作业 → 港口所在地
3. 继承纠纷 → 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 + 主要遗产所在地
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
房屋租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政策性房屋买卖
四、协议管辖
无效情形:约定“守约方住所地”→ 无效(起诉时无法确定)
第七部分:合同纠纷管辖解题模型(⭐️必背)
1. 先看专属管辖
2. 再看协议管辖
3. 最后法定管辖: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
模型1:厂房租赁(专属管辖)
模型2:木材买卖(有效协议管辖)
模型3:木材买卖(未履行)
模型4:家具加工(已履行)
第八部分: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
多个法院都有管辖权为共同管辖
原告可选其一为选择管辖
原告先后起诉的,由最先立案法院管辖
后立案法院应移送
第九部分:裁定管辖(移送、指定、管辖权转移)
1. 移送管辖
具体规则:
(1)发生场景:既可发生在同级法院(纠正地域管辖错误),也可发生在上下级法院(纠正级别管辖错误)。
(2)行为性质:单方行为,不需要受移送法院的同意。
(3) “纠错一次”原则:受移送法院认为自己也没权管,不能退回,也不能再移送,只能报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2. 指定管辖
(1)特殊原因不能管辖:如自然灾害(法院塌了)、当事人全员回避(法官是被告老公)。
(2)移送管辖“卡壳”:受移送法院认为自己无管辖权,依规定不得退回或再移送,报上级指定。
(3)管辖权争议:法院之间争抢管辖或互相推诿,协商不成,报共同上级法院指定。
【记忆口诀】先协商,协商不成往上跑。基层找中院,中院找高院,高院找最高院。
3. 管辖权转移
(1)确有必要(如破产案件、当事人众多不便诉讼、集团诉讼)。
(2)程序报批:必须报请自己的上级法院(即省高院)批准。
例题一:移送管辖 vs 管辖权转移 1. 甲区法院受理案件后,认为应由中院管辖,移送中院。 2. 甲区法院受理案件后,认为本应由自己管辖,但觉得中院审更合适,移送给中院。 3. 某中院受理案件后,认为应由甲区法院管辖,移送甲区。 4. 某中院受理案件后,认为确有必要交甲区法院审理。 例题二:管辖权异议(程序陷阱) 案情:A县法院受理金某诉文某纠纷案。文某在开庭前的庭前会议才提出管辖权异议。 1. 被告如果还进行了应诉、答辩或反诉,视为法院取得应诉管辖。 2. 原因分析: 例题三:撤诉与管辖权异议 案情:法院正在审查管辖权异议期间,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
第十部分:特殊案件的主管与管辖(与实体法融合)
1. 破产集中管辖(破中法)
1.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2. 破产受理后,所有与该债务人有关的民事纠纷,均由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集中管辖。排斥其他管辖规则(包括专属管辖、协议管辖)。
【记忆口诀】有仲裁,先仲裁;无仲裁,归破产法院。
2. 担保合同的主管与管辖(民法典担保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