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
第一节 股东
一、股东的含义
指通过向公司出资或其他合法途径获得公司股权,并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是公司设立、存续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基础要素。
注意:
(1)“股东”与“发起人”不是同一个概念。
(2)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属于股东的情况:
发起人:在公司设立阶段通常需要认购股份,属于公司股东。
在公司设立阶段认购公司股份的人:通过出资取得股东资格,属于股东。
在公司成立后受让公司出资的人:通过股权转让等方式获得股份,也属于股东。
公司的债权人:仅与公司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不持有公司股份,不具有股东身份。
拓展:
1、股东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擅自抽回自己的资金,但并不代表着股东不能按自己的意思处分其股权,例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股权可以自由转让,不受限制。
2、公司章程被称为公司的“宪法”,调整着公司的内部组织关系和外部经营活动,并对全体成员(包括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具有约束力。
无论是在有限责任公司还是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概念均具有以下两个基本内涵:(1)股东是公司的成员;(2)股东是股权享有者,依法对公司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二、我国公司法对股东资格的限制的体现
(1)对自然人的股东资格限制:
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作为发起人,但可作为股东。
②法律对特定职业的自然人从事营利性活动的禁止。
③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受国籍或住所的限制。
(2)对法人的股东资格限制:
①原则上、公法人不得投资于公司(投资活动是一种私行为,而公法人从事的却是公共管理活动,二者性质相悖。)
②公司原则上不得成为自己的股东。(公司的持股应该是由股东)
注:自然人股东资格的核心限制集中在:行为能力、职业身份、发起人特殊条件三大方面。
拓展:
以下情形在当时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三、公司股东资格的取得方式
⑴原始取得:是指股东通过向公司出资或认购股份而取得的股东资格。
原始取得又包括:
- 设立时的原始取得:在公司设立阶段作为发起人或认股人出资;
- 设立后的原始取得:在公司成立后,通过增资时出资或认购股份获得股东资格
⑵继受取得:也称为传来取得或派生取得,通过受让、受赠、继承、公司合并等方法而从原股东处获得股权。
⑶善意取得:是指股份的受让人,依据公司法所规定,善意从无权处分人处取得股份,从而获得股东资格。
注意:股东资格的善意取得,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股票本身有效;
②股份具有可处分性;
③需从无权利人处取得;
④取得时主观上善意;
⑤以法律规定的转让方式取得股票,(记名股票以背书方式,无记名股票交付即可。)【如隐名】
拓展:
股东应负的基本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 按时足额缴纳出资:股东应按公司章程规定,足额缴纳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需存入公司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不得利用股东地位损害公司合法权益。
-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若股东借此逃避债务并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资本充实责任:在非货币财产出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章程定价时,该股东需补足差额,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 特定情形下不得行使表决权:如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时,相关股东不得参与该事项的表决。
注:2024年修订的《公司法》进一步强化了股东义务,如明确五年内实缴出资期限、引入股东失权规则及横向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等。
四、股东资格的丧失原因
①公司法人资格消灭,譬如,公司解散、破产、被合并。
②自然人股东死亡或法人股东终止。
③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份转让。
④股份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⑤股份被公司依法回购。
⑥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譬如,赠与、纳税、被善意取得等。
第二节 股权
一、股权
亦称股东权利,是指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
股权的性质:社员权,又称成员权,是指某个团体中的成员依据法律规定和团体的章程约定而对团体享有的各种权利的总称。
拓展:
注:我国《公司法》第126条规定,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股权代理人:股东可委托一人或数人作为代理人行使股权,法律未对人数设限。
依照法律规定,凡具有行为能力的人,不论其是否是本公司的股东或管理人员,均可为股东的代理人。代理人的人数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在代理人为数人时,为共同代理,由代理人共同统一行使表决权;当然,股权亦可以分开行使,各自代理一部分。
拓展:
关于股权行使的代理正确说法要点如下:
1、股权代理仅适用于记名股票
2、代理权的授予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根据《公司法》第106条,股东委托他人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的,必须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口头授权无效,授予代理权的一方当事人(即被代理人)可以在任何时候单方终止代理权。
3、代理人无需是本公司股东或管理人员
代理人可以是任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包括律师、亲属等第三方,不限于公司内部人员
4、代理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若代理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其代理行为无效。
5、股东可随时撤销代理权授权人享有任意撤销权,但需及时通知公司以保障程序效力。
拓展:
注:授权在后的代理权不能当然否定或取代授权在先的代理权。两者是否冲突、是否有效,取决于具体情形:
- 若前后授权针对不同事项、不同权限或不同期限,则可并存,互不影响。
- 若前后授权完全重合(同一事项、同一权限、同一代理人),且后授权明确表示“取代前授权”,则后授权可视为对前授权的变更或撤销,此时在先授权失效。
- 若后授权由不同代理人行使,且未明确撤销前授权,则可能构成共同代理或多个代理权并存,需依据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及《民法典》相关规定判断效力。
二、股权的分类
(1)按行使目的划分,分为:
①自益权:是指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单独主张的权利(体现的主要是财产权如请求发给出资证明或股票权、股份转让权、利润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
②共益权:是指股东为了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而行使的权利(体现的主要是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权)。
(2)按股权性质的不同,分为:
①固有股权:又称法定股权,是股东依股东权身份而享有的法定权利,不得以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予以剥夺或限制。
②非固有股权:是指依照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可限制或可剥夺的权利。
(3)按股权行使的方法,分为:
①单独股东权:是指不问股东的持股数额多少,单个股东即可行使的权利。
②少数股东权:是指只有持股数额达到一定比例才能行使的权利。
(4)按权利主体和权利内容不同,分为:
①普通股股权
普通股股权:股东享有平等权利,包括表决权、按比例分红权及剩余财产分配权。
②特别股股权
特别股股权:在利润分配、剩余财产分配或表决权等方面有特别规定,如优先股(优先分红但通常无表决权)
它们不符合“依权利主体和权利内容”这一特定标准.
拓展:
要点补充:
- 固有股权vs非固有股权→ 按股权性质的不同划分
- 单独股东权 vs 少数股东权 → 按权利行使的方法(持股比例条件)划分
- 普通股股权 vs 特别股股权 → 按权利主体和权利内容不同划分
- 国有股、法人股、个人股 → 按持股主体性质划分
三、股权的内容
(1)财产权
包括:利润分配请求权、利润分配请求权、优先购买权、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剩余财产的分配请求权
①利润分配请求权
前提条件是公司在弥补亏损、依法提取公积金、缴纳税收后仍有盈余,再向股东分配
②股份或出资的转让权
《公司法》第7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会作为同意转让。
拓展:
注: 2024 年 7 月 1 日实施的新《公司法》的核心变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甲向股东以外的人 转让出资(股权),无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但需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③优先购买权
指股东基于其资格和地位,在公司增加资本时,有权优先于其他人认缴出资或认购股份。
④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
含义:指当股东(大)会作出对股东利害关系产生实质影响的决定时,对该决定持有异议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回购他们手中的股票,从而退出公司。
意义:❶保护中小股东利益;❷ 体现效率原则。
⑤剩余财产的分配请求权
指公司解散清算时,股东对公司在支付了应付的各种费用、清偿了公司的全部债务后所剩余的财产请求予以分配的权利。
(2)经营管理权
股东经营管理权主要指股东参与公司重大决策、监督和治理的权利,而非直接参与日常经营管理。日常经营由董事会及管理层负责,股东仅通过股东大会间接影响公司治理。
主要包括:表决权、知情权、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召开权、股东(大)会的召集与主持权、提案权与质询权、司法解散请求权
①表决权 /VOTE
A.表决权:是股东通过股东(大)会对公司重大事项表明自己意志和愿望的权利,是股东作为公司投资成员资格的重要体现,是股东有别于债权人的主要标志,也是保障股东投资预期收益得以实现的基础性权利。
“一股一权”是基本规则。
特殊规定:表决权回避制度与累积投票制。
●表决权回避制度:是指当股东(大)会的议题与某一股东或某些股东存在利害关系时,该股东或其代理人不能以所持表决权参与表决。表决回避实质上是对利害关系股东尤其是控制股东表决权的限制或剥夺,对少数股东表决权的强化或扩大,在客观上起到了保护公司和少数股东利益之作用。
●累积投票制:公司股东会、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的制度。该制度旨在使股东在董事会、监事会中的权利达到平衡,以弥补资本多数决原则的缺陷,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为中小股东的代言人进入董事会、监事会提供保障,从而起到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的作用。
②知情权
③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召开权(有限责任公司中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现代各国公司立法为保障股东对公司经营与治理的参与,一般都赋予了股东以股东大会提案权,由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提出符合形式要件的提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以平衡经营者与股东之间的关系,增强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对公司事务的关心度。
④股东(大)会的召集与主持权。
拓展:
注:根据我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当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的顺序如下:
首先,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
如果监事会或者监事也不召集和主持,
其次则: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自行召集和主持;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由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自行召集和主持。
该规定旨在保障公司治理机制正常运行,防止因内部机构失职导致公司决策僵局。
⑤提案权与质询权
质询权:指股东对有关公司经营、人事、财务等事项要求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负责人作出解释和说明的权利。
拓展:
注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2023年修订后对应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股东请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时,必须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其他文件如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等,股东可直接查阅或复制,无需书面说明目的。
⑥司法解散请求权
司法解散请求权是指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在公司陷入严重治理僵局、继续存续将损害股东利益且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解散公司的权利。
【我国规定只有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才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表现为以下情形之一:- 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章程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决议;
- 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解决;
- 存在其他严重困难,致使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 注意:单纯亏损、未分红、知情权受阻、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清算等不构成司法解散的法定事由。
拓展:
不属于股东经营管理权的内容:优先购买权、分红权、股份转让权
优先购买权:指股东在公司新增资本或股权转让时享有的优先认购或购买权利,属于财产性权利(自益权),不涉及参与公司管理;分享盈余权(分红权):属于股东基于出资获得经济回报的权利,亦为财产权,非管理权;股份转让权:属于财产处分行为,不涉及公司治理;日常经营管理权:由公司高管行使,股东无权直接干预。
拓展:
请求权行使要点:
- 适格原告:必须是显名股东(工商登记或股东名册记载),隐名股东需先确权 。
- 被告:应以公司为被告,其他股东可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
- 管辖法院:公司住所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基层法院;若公司由地市级以上登记机关核准,则由中级法院管辖 。
- 不得同时申请清算:法院仅审理是否解散,清算须在判决生效后另行进行 。
- 法院态度:秉持审慎谦抑原则,尊重公司自治,司法解散是最后救济手段。
拓展:
股权对外转让的核心规则:
- 1、书面通知义务:股东甲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保障其他股东的知情权
- 2、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若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
-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 4、答复期限: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拓展:
股权转让流程与手续:
1、签订转让协议:经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或答复期限届满后,甲与 w 签订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转让价格、支付方式等内容
2、公司内部变更:
公司注销原股东(甲)的出资证明书。
向新股东(w)签发出资证明书。
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
3、工商登记:完成公司内部变更后,需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提交股权转让协议、公司章程修正案等文件 。
拓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若股东在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未能与公司达成股权收购协议,股东有权在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公司回购其股权。
法律依据与关键要点
- 协商期:60日内,股东与公司应尝试就股权收购价格等事项达成协议。
- 诉讼时效:若协商失败,股东须在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提起诉讼,逾期将丧失请求权。
- 适用情形:该规则主要适用于对特定重大决议(如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章程修改等)投反对票的异议股东。
四、 股权的保护与救济——诉权
1、我国《公司法》不断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是股东诉讼制度的建立及其逐步地发展、完善。
2、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预防功能和救济功能。
- 预防功能:通过增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等人员从事不当行为的风险成本,起到威慑和减少违法行为的作用。
- 救济功能:在公司利益受到非法侵害而公司怠于起诉时,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使公司获得经济赔偿或其他救济,从而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股权的保护与救济:
指在股东利益受到直接或间接侵害时,依法向国家司法机关寻求救济的权利。
股东诉讼的具体类型主要有:损害赔偿之诉、撤销决议之诉、知情权之诉、异议股份回购权(及股权转让)之诉、司法解散之诉、股权(股东资格)确认之诉、公司盈余分配之诉
①(发起人、股东、董监高、清算人等)损害赔偿之诉
②撤销决议之诉(或者公司章程)
⚠️ 注意:2023年修订后的《公司法》新增了对未被通知参会股东的特别保护:其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或自决议作出之日起1年内(以先到者为准),可提起撤销之诉
③知情权之诉
④异议股份回购权(及股权转让)之诉
- 异议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又称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发端于美国,具体起源于1851年美国俄亥俄州的判例法或公司立法
⑤司法解散之诉
⑥股权(股东资格)确认之诉
⑦公司盈余分配之诉
拓展:
注:
股东享有利润分配请求权的前提条件是公司在弥补亏损、依法提取公积金、缴纳税收后仍有盈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二百一十条及现行有效条款的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必须按以下顺序进行:
- 提取10%列入法定公积金(累计达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再提取);
拓展:
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5条(现对应2023年修订后的《公司法》第74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请求公司回购股份的法定情形仅包括以下三种:
-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符合法定分配利润条件;
-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注意:若股东对财务预决算有异议,可通过股东知情权、质询权或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等途径维权,但无权请求公司强制回购股份。
拓展:
注:
公司股东提起的撤销决议之诉,应当满足以下法律要求:
提起条件
被告恒定:被告应为公司本身,而非董事会、董事长或其他个人 决议已成立:若决议系伪造或虚假(如未实际召开会议),应提起决议不成立之诉,而非撤销之诉。
五、直接诉讼和派生诉讼的区别
(1)直接诉讼:是指股东单纯为维护自身的利益,基于股份持有人的身份而向侵权人提起的诉讼。
(2)派生诉讼:又称代表诉讼、间接诉讼,是指当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乃至第三人等主体侵害了公司权益,而公司怠于追究其法律责任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向侵权人提起诉讼。
当公司利益受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以及其他人非法侵害时,通过股东提起诉讼的方式保护公司的合法利益,最终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派生诉讼的行使要件
①对象:必须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或者是第三人侵害公司共合法权益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
②原告资格必须合法,包括:
A. 具备股东身份;
B. 股份的持续拥有;
C. 持股之数额限制。
③竭尽公司内部救济。
拓展:
要点补充: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51条(2023年修订后对应第188条、第189条)的规定,有权行使派生诉权(即股东代表诉讼)的股东资格因公司类型不同而有所区别:
- 1、有限责任公司的任何股东:均可提起派生诉讼,无持股比例或时间限制。
-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 a.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 b.通常还需履行前置程序(书面请求监事会/董事会起诉),除非情况紧急。
拓展: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非公司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控股股东是指满足以下任一条件的股东:
1、在资本多数表决原则下,控股股东的意志实质上成为了公司的意志。这是因为控股股东凭借表决权优势,能够主导公司重大决策,使其个人意志通过公司治理程序转化为公司意志。
2、控股股东必须具有股东身份(否则无法行使表决权
3、控股股东不一定是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可能通过协议、亲属关系等非股权方式控制公司,未必是股东
4、有限责任公司控股股东的标准是50%以上出资额。
拓展:
控股股东的忠实义务:
忠实义务核心在于避免利益冲突和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其本质是一种“消极义务。
忠实义务属于客观性义务 → 有明确法律禁止性规范
忠实义务属于道德性义务 → 基于诚信原则
忠实义务属于消极义务 → 核心是“不得”为特定行为
未完待续,下期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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