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党员信仰宗教、搞迷信活动的处分规定
党员干部信仰宗教和搞迷信活动,与党员应当是唯物主义者和马克思主义无神论者的要求背道而驰。我国公民依法有宗教信仰自由,但党员作为唯物主义者和无神论者,必须把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信念作为毕生追求,坚守共产党人的精神家园,绝不能在宗教中寻找自己的价值和信念。
党员干部信仰宗教,已经不符合党员条件,党组织应对其进行教育,视情况采取要求限期改正、劝其退党、除名等组织处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
对信仰宗教的党员,应当加强思想教育,要求其限期改正;
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
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给子开除党籍处分。
此外,《条例》的第七十条也明确!
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觉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参加迷信活动或者个人搞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党员干部组织或参加迷信活动,更是理想信念缺失的体现。
梳理近年来落马的党员领导干部,仍有人不信马列信鬼神”--有的长期在家烧香拜佛,有的给自己祖坟、办公室调风水,有的指使行贿人给“大师”捐款。党员干部搞迷信活动绝不是一件小事,会侵蚀共产党人的政治灵魂,也常常与腐败行为相伴相生,必须以严格的纪律予以规制。
实践过程中,有两点需要把握:
一是认定党员信仰宗教问题的,既不以党员参加入教仪式或取得佛道教在家信徒的居士证、皈依证等宗教类证件为前提,也不以在合法宗教活动场所参加过宗教活动为前提,而是应当以该党员背弃共产主义信仰,信仰某一宗教为判定标准。
二是把组织或参加迷信活动与组织、参加一般的民俗、习俗活动,以及正常参加游览活动区分开来。不能把一些有着历史文化传统和民族、区域特色的民俗、习俗活动当成迷信活动,党员干部偶尔到一些寺庙、道观、教堂等合法宗教活动场所参观游览或参加活动仪式等,其目的仅仅是为了游览或工作,也不应认定为参加迷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