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同诉讼的概念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或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二、共同诉讼的类型
(一)必要共同诉讼
1.概念: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行政争议,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
2.特征:诉讼标的为同一个行政行为,导致法律或事实联系的不可分割。
(二)普通共同诉讼
1.概念:诉讼标的是同类行政行为,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且两人以上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同意合并审理的。
2.特征:法律关系是可分的,当事人可以参加诉讼,也可以不参加诉讼。
3.法院可以决定合并审理的情形:
(1)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对同一事实作出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同一法院起诉的;
(2)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对若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别作出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分别向同一法院起诉的;
(3)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向同一法院起诉的;
(4)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其他情形。
三、追加共同被告
1.第一步:尊重原告诉权,通知原告追加被告。
2.第二步:如果原告不同意追加,法院应当追加没有被起诉的行政机关为第三人。
四、追加共同原告
1.如果同意法院追加为原告,其法律身份为共同原告。
2.如果既不参加诉讼也不同意追加为原告,但肯放弃实体权利,可不参加诉讼。
3.如果既不参加诉讼也不同意追加为原告,但又不肯放弃实体权利,应追加为第三人。
五、行政诉讼第三人
(一)第三人的概念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二)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1.有独立的诉讼地位。
2.具有独立的诉讼利益,既不依附原告也不依附被告,可以提出自己的请求。
3.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4.第三人可以申请法院执行生效判决、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等,拥有和原告、被告同样的诉讼地位。
(三)第三人的确认
1.原告型第三人
(1)概念:享有诉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没有在法定期限内起诉,而是参加他人提起的行政诉讼的第三人。在行政诉讼中,只要是“民”作为第三人,均统称为原告型第三人。
(2)类型:
-与被诉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原告型第三人。判断关键在于是否与被诉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与原告资格的判断方式一致。
-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原告型第三人。目的:将一个已经开始的诉讼和一个今后可能发生的潜在的诉讼合并审理,达到防患未然、简化诉讼、方便当事人诉讼、化解纠纷的目的。
适用范围:被诉行政行为虽然没有直接涉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但法院审查中认定的案件事实或对行政行为效力的判定,会对该当事人直接产生“预决”效力;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作出同一类行政行为,未起诉的主体可以作为第三人。
(3)追加规则:
-与原告的利益相反的利害关系人,直接追加为第三人。
-与原告的利益一致的利害关系人,应首先考虑追加为共同原告,当事人不同意,才能追加为第三人。
2.被告型第三人
(1)概念:应当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但因原告不指控,而被法院通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只要是“官”作为第三人,均统称为被告型第三人。
(2)类型:
-与被诉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被告型第三人
-在行政决定中署名的非行政主体:只能被列为第三人。
-原告起诉时遗漏的行政主体:原告拒绝追加的,被遗漏的行政机关只能被追加为第三人。
-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被告型第三人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相互矛盾的行政行为,非被告的行政机关应作为被告型第三人参加诉讼。
-复议改变后再起诉,被告为复议机关,原机关为第三人。
(四)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程序
1.参加诉讼时间
须在原、被告的诉讼程序已开始,一审判决未作出以前参与到诉讼中。
2.参加诉讼途径
(1)申请参加:第三人向法院提出申请,经法院准许而参加诉讼。
法院同意的,书面通知第三人;法院不同意的,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不服裁定可在10日以内上诉。
(2)通知参加:
-应当通知:同一个行政行为影响到若干人的利益,法院应当通知未起诉的人作为第三人。
-可以通知:同一类行政行为影响到若干人的利益,法院可以通知未起诉的人作为第三人。
知识体系图如下:
一、共同诉讼
二、行政诉讼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