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不是遇到过这种情况:
信用卡晚还几天,收到账单时发现多了一笔“违约金”;
交通违章罚款交迟了,通知单上写着要收“滞纳金”。
这些听起来似乎都是为“迟到”付出的代价,但你知道吗?“滞纳金”和“逾期违约金”在法律上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
滞纳金:带着官方印章的“罚单”
1、法律性质:行政责任或带有惩罚性质的公法义务。是国家机关或法律授权的组织对未按期履行公法义务(如纳税、缴费)的当事人进行的经济制裁。
2、法律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强制法》、《社会保险法》等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
3、产生基础:基于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具有法定性和单方强制性。
4、收取主体:行政机关(如税务局、城管局)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公用事业企业、事业单位(如自来水公司、供电公司、物业管理公司代收某些费用)。
5、主要功能:侧重于惩罚与强制履行,目的是督促当事人及时履行公法义务,维护行政管理秩序。
6、调整机制:计算标准(利率或固定金额)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当事人不能协商变更。
7、常见场景:
逾期缴纳税款产生的滞纳金。
逾期缴纳水、电、燃气费产生的滞纳金(通常有地方性法规或规章依据)。
违反交通法规罚款逾期未缴产生的滞纳金。
物业管理中,代收的垃圾处理费等政府性费用逾期产生的滞纳金(需有授权)。
逾期违约金:平等主体间的“违约代价”
1、法律性质:民事责任。是合同一方因违反合同约定(主要是未按期付款)而向另一方承担的违约责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3、产生基础:基于双方平等自愿签订的合同约定,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合同未约定,则一般不能主张。
4、收取主体:平等的民事主体(如合同中的买卖双方、借贷双方等)。
5、主要功能:侧重于补偿损失与督促履约,主要是为了弥补守约方因对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并给予违约方一定压力。
6、调整机制:原则上由双方约定,但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实际损失(通常认为超过损失的30%),违约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典型误区
误区1:物业公司收的是“滞纳金”吗?
答案是:不!那是违约金!
很多物业公司在催缴通知上写“滞纳金”,这其实是不准确甚至是错误的。业主和物业公司是平等的合同关系,物业费是服务合同的对价,不是行政收费。所以物业公司只能依据《物业服务合同》收取“逾期违约金”,而且金额不能太高,否则业主可以要求法院调低。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误区2:银行信用卡收的是“滞纳金”吗?
注意:这已经是过去式了!
2017年之前,银行对信用卡逾期还款收取“滞纳金”。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信用卡“滞纳金”被正式取消,改为由银行和持卡人协议约定的“违约金”,且通常一次性收取,不再复利滚存。
而且,违约金虽然由银行自主约定,但司法实践中仍设定了“红线”。根据近期法院判例,即使合同约定了违约金、利息和手续费,总计费用不得超过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超过部分,法院通常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17〕22号)第2条: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17〕22号)第2条:
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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