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全国统一执行的国家标准是:《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 51262-2017,发布时间:2017年8月31日,实施时间:2018年3月1日主编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性质:推荐性国家标准,是工程造价鉴定的核心技术依据。接下来一段时间,和大家一起分享该规范的学习内容。

1.工程造价鉴定概述
2.鉴定项目的委托、接受、终止
3.基本要求
4.鉴定依据
5.鉴定
6.鉴定意见书
7.档案管理

1.1为什么要进行鉴定?
纠纷的产生: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是不可避免的。
纠纷的解决:可通过和解、调解、但最后渠道是仲裁或诉讼。
鉴 定:由于工程建设专业性强、造价确定条件多变所决定的,要公正裁决或判决,需要借助专家的专业知识提出意见。
1.2鉴定的定位
英法体系:鉴定是当事人查明案件真相的手段,不存在所谓的“司法鉴定”,诉讼中查清事实的责任完全由当事人承担。鉴定人与证人一样,由当事人聘请并为其服务。
大陆体系:鉴定人的地位中立,较证人要高。鉴定人不是当事人的辅助人员,而是以法官的辅助人的身份存在并为其服务,兼具专家证人的性质。
1.3 工程造价鉴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012年8月31日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1.4 工程造价鉴定术语
工程造价鉴定
鉴定机构接受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委托,在诉讼或仲裁案件中,鉴定人运用工程造价方面的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对工程造价争议中涉及的专业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工程造价确定与鉴定的关系
共性:契约性——遵守法定的规则(合同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通过合同约定来规范。
技术性——遵守科学的规律(工程建设相关的标准、规范)当事人的施工、计价行为通过技术标准来规范。
特性:工程造价确定——合同签约人确认
工程造价鉴定——委托鉴定机构按法定程序鉴定,委托人采信(遵守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及仲裁规则)。
鉴定项目与鉴定事项
鉴定项目:指对其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具体工程项目。
鉴定事项:指鉴定项目工程造价争议中涉及的问题,通过当事人的举证无法达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需要对其进行鉴别、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争议项目。
鉴定机构与鉴定人
鉴定机构:指接受委托从事工程造价鉴定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鉴定人:指受鉴定机构指派,负责鉴定项目工程造价鉴定的注册造价工程师。
当事人与当事人代表
当事人:指鉴定项目中的各方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当事人代表:指鉴定过程中,经当事人授权以当事人名义参与提交证据、现场勘验、就鉴定意见书反馈意见等鉴定活动的组织或专业人员。
证据与鉴定依据
证据:指当事人向委托人提交的,或委托人调查搜集的,存在于各种载体上的记录。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以及勘验笔录。
鉴定依据:指鉴定项目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专业标准、规范、计价依据;当事人提交经过质证并经委托人认定或当事人一致认可后用作鉴定的证据。
1.5 鉴定原则
合法:①鉴定主体合法;②鉴定程序合法;③鉴定依据合法;
④鉴定范围、标准合法;⑤鉴定意见书合法
独立:①鉴定机构组织独立;②鉴定人员工作独立;
③鉴定人员意见独立;④独立鉴定与接受监督的关系
客观:①鉴定证据真实客观;②鉴定方法科学客观;
③鉴定意见准确客观
公正:①鉴定立场公正;②鉴定行为公正;③鉴定程序公正;
④鉴定方法公正;⑤鉴定意见公正
1.6 鉴定程序

1.7 当前造价鉴定中存在的不当行为
1.鉴定主体存在的问题
①鉴定机构不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
②鉴定机构以分公司出具鉴定报告
③鉴定人不是注册造价工程师
④鉴定人不在本鉴定机构注册
⑤署名鉴定人与实际鉴定人不符
⑥鉴定人专业不对口
2.鉴定人角色错位
①自行确定鉴定范围
②自行确定鉴定证据
③擅自进行现场勘验
④擅自接受当事人证据材料
⑤擅自通知当事人补充证据
⑥以行业惯例、造价规定为由,否定当事人的约定
3.鉴定中存在的问题
①承接鉴定积极,接受后消极,出具鉴定报告时间太长
②不制定鉴定方案,不择优选择鉴定方法
③专业水准不够,鉴别、判断能力不高
④鉴定意见中依据不充分,论述模棱两可,论证与结论不一致
⑤不征求当事人意见就出具鉴定报告,将争议带到出庭作证
⑥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出庭作证,或不正面回答当事人提问
⑦遇到问题不及时与委托人沟通
1.8 造价鉴定不当行为的法律后果
1.民事责任
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民事诉讼法第78条)
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其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行为的司法鉴定人追偿。(司法部令第96号第31条)
2.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9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八十一条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虚假证明文件虚构数额在一百万元且占实际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过程中索取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物的;
2.两年内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1.9 鉴定规范的特点
· 明确了司法权与鉴定权的界限:
法律问题——委托人;专业问题——鉴定人
· 明确了鉴定的主体资格
鉴定机构——造价咨询企业;鉴定人——注册造价工程师
· 明确了鉴定工作程序
· 建立了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回避和公正承诺制度
· 明确了鉴定的组织、鉴定方案以及鉴定期限
· 规范了鉴定证据的采用
· 建立了鉴定报告向当事人征求意见制度
· 规范了鉴定人出庭作证
· 统一了鉴定意见书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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