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记性不如烂笔头,本周读书记录2(同时提高打字速度)
一、仲裁概述:
0.理解核心逻辑:仲裁是与诉讼平行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其根本特征在于民间性、自治性、一裁终局。
1.适用范围:
1)可以仲裁:平等主体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2)不可仲裁:
a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等身份关系纠纷;
b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c注意:劳动争议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有特殊法律规定,不适用《仲裁法》 的普通仲裁制度。
2.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仲裁以双方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为基础;
2)独立仲裁原则: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3)一裁终局原则:裁决作出后即生效,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此为与诉讼“两审终审”的根本区别)。
二、仲裁协议(重点记忆理解)
0.理解核心逻辑:仲裁协议是仲裁制度的基石,决定了仲裁能否启动以及仲裁裁决的效力。其核心要求是 “书面、明确、有效”。
1.形式要件: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等),口头协议无效。
2.实质要件(必备三要素):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明确、肯定);
2)仲裁事项(约定的争议范围);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必须明确、具体、唯一)。
3.常见无效情形(高频考点):
1)约定机构不存在(如“某县仲裁委”,因仲裁委最低设在设区的市一级);
2)约定或裁或审(如“可向A仲裁委申请仲裁或向B法院起诉”),协议无效。
*例外:一方申请仲裁,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接受仲裁管辖。
3)约定两个仲裁机构:可协议选择其一;协议不成的,仲裁协议无效。
4.仲裁协议的效力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未生效,均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5.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
1)确认机关: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二者均有管辖权);
2)管辖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申请人/被申请人住所地、协议签订地、仲裁机构所在地);
3)冲突处理:一方请求仲裁委,另一方请求法院时,法院优先;但仲裁委已作决定的,法院不再受理;
4)异议时间: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必须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6.仲裁协议效力确认程序对比
对比维度 | 仲裁委员会 | 人民法院 |
申请确认的机关 | 可以受理并作出决定 | 可以受理并作出裁定 |
管辖规则 | 由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 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
冲突解决规则 | 若法院已受理,仲裁委应不予受理 | 由法院受理并裁定;但若仲裁委已先作出决定,则法院不予受理 |
异议提出的时间限制 | 仲裁庭首次开庭前 | 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在答辩期内向法院提出) |
三、仲裁程序
0.理解核心逻辑:在有效仲裁协议基础上,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由仲裁庭进行不公开、灵活高效的审理。
1.申请与受理:基于仲裁协议,一方向约定的仲裁委提交申请书。
2.仲裁庭的组成:
1)合议庭(3人):双方各选(或委托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主任指定)第3名首席仲裁员;
2)独任庭(1人):由双方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主任指定);
3)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选定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3.审理与裁决:
1)原则不公开: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国家秘密除外);
2)开庭为原则:当事人可协议书面审理;
3)仲裁中的保全: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由仲裁委将申请转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4)和解与调解:仲裁中可自行和解(可请求仲裁庭制作裁决书)或由仲裁庭调解(制作调解书或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裁决的作出:合议庭按多数意见作出,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四、司法与仲裁的关系
0.理解核心逻辑:法院对仲裁实行 “支持与监督并行” 的原则。支持体现在协助保全和执行;监督体现在对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撤销与不予执行)。
1.司法支持:
1)财产/证据保全:通过仲裁委转交法院执行;
2)强制执行仲裁裁决:一方不履行生效裁决,另一方可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司法监督(两大途径,重点理解记忆):
1)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2)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在对方申请强制执行后,执行程序终结前向受理执行申请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3.撤销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两者事由高度相似,主要包括:
a没有仲裁协议;b裁决事项不属于仲裁范围或仲裁委无权仲裁;c仲裁庭组成或程序违法;d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e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f仲裁员有索贿受贿等枉法裁决行为;g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4.仲裁与诉讼关系对比记忆要点:
1)仲裁 vs 诉讼:自愿/强制、一裁终局/两审终审、不公开/公开、机构/法院;
2)仲裁协议“约定不明”的具体判断(区县无效、两个机构、或裁或审);
3)撤销裁决 vs 不予执行:申请时间、管辖法院、程序后果不同。
5.数字与程序记忆:
1)时效:申请撤销裁决(6个月)、对协议效力异议(首次开庭前)。
2)管辖:确认协议效力、撤销裁决、执行裁决,均由中院管辖。
3)程序:保全需通过仲裁委转交法院;回避决定由仲裁委主任(或集体)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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