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来源:日戈圣光律师
一人公司的概念
一人公司,也被称为独资公司,是由单一股东(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合伙企业)持有公司全部出资或所有股份的形式,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一人公司显著的法律特征体现在股东的唯一性,即股东数量仅为1人,可以是1个自然人或1个法人,所有的股权或出资额都由这唯一股东持有。尽管股东数量只有1人,一人公司依然具有公司的所有法律属性,包括独立的法律人格、独立的财产体系、独立的组织机构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一人公司既包括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也包括一人股份有限公司。
一人公司与独资企业的区别
一人公司与独资企业在形式上可能相似,因为都只有一个投资者,然而,在法律性质上,两者存在本质区别:
首先,一人公司可以依法获得法人资格,使得一人股东与一人公司成为不同的主体,而独资企业没有独立法人身份,其所有者以自然人身份进行经济活动;
其次,一人公司的股东的责任仅限于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并且要求一人公司的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严格区分,而独资企业主需要以连带无限责任的形式承担企业的债务;
最后,一人公司必须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组织运营,采用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等组织结构,并接受公司法的规范,而独资企业的组织结构则由企业主自行决定,通常只设有以经理为首的管理机构。
新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调整
新《公司法》既承认一人有限公司又承认一人股份公司。此外,新《公司法》删除了原《公司法》第二章第三节“一人公司的特别规定”,对一人公司的制度作了重大调整,取消对自然人设立一人公司数量的限制,以及对自然人股东设立的一人公司再设立一人公司的限制,便利投资主体设立一人公司进行投资兴业,增加市场主体数量,释放市场主体活力,繁荣市场经济。新《公司法》删除一人公司股东应自证财产独立,否则应就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股东不再负有举证证明公司财产与自身财产相独立的法定义务,不再对一人公司与多股东有限公司的股东承担责任方面作区别对待,很大程度上打消了投资主体设立一人公司的顾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