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构成要件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本罪保护的法益包括人身法益和财产法益,其中财产法益为目的型法益,决定本罪属于财产犯罪。
(一)行为对象
抢劫罪的对象包括财物的占有者、占有的辅助者、财物的保护者(具有保护意思和保护行动的人),不包括无关的第三人。
(二)成立条件(强制手段)
1.暴力:程度要求足以压制对方反抗。
2.胁迫:以恶害相通告,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程度要求足以使其不敢反抗。必须以暴力相胁迫,且要求“不给钱,就当场实现暴力”。
3.其他方法:指其他足以压制人反抗的方法,如昏醉型抢劫、拘禁型抢劫。
4.行为与目的同时存在原则:强制手段必须是在劫财目的支配下实施的。
(三)既遂条件
要求强制手段与取得财物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若财物取得并非因被害人无法反抗,不构成抢劫罪既遂。
二、事后转化抢劫(第269条)
指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论处。
(一)三个轻罪
1.必须具有财产犯罪属性;
2.必须符合盗窃、诈骗、抢夺罪的构成要件;
3.三罪须已着手实行,但不要求既遂。
(二)三个目的
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必须出于以下目的之一: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
(三)实行行为
1.当场:指时间上的紧密联系,非空间概念;
2.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须故意为之,对象限于抓捕者等,不包括动物;
3.程度要求:足以压制对方反抗。
(四)既遂标准
多数说认为以前三罪是否既遂为标准。
(五)共犯问题
1.转化抢劫类似于真正身份犯,只有前罪实施者才能构成实行犯;
2.知情并参与暴力行为者可构成共犯;
3.不知情者不构成转化抢劫。
三、法定刑升格条件
(一)入户抢劫
1.“户”指用于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场所;
2.必须带着实施人身或财产犯罪的非法目的入户;
3.暴力行为须发生在户内;
4.主观上须认识到是“户”。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1.指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不含小型出租车;
2.须处于运营状态;
3.暴力行为发生在交通工具内或拦截后抢劫。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1.对象须是经营资金;
2.抢劫运钞车视为抢劫银行。
(四)多次抢劫
指抢劫3次或以上,每次均构成抢劫罪。
(五)抢劫致人重伤或死亡(结果加重犯)
1.包括过失或故意;
2.须由抢劫罪的实行行为导致;
3.“人”的范围包括被害人、前来阻止者、打击错误中的第三人;
4.须具有因果关系。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1.须足以使一般人相信是军警;
2.真军警人员利用身份抢劫不属此情形。
(七)持枪抢劫
1.枪须为真枪,不要求实弹;
2.须向被害人使用或显示。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对象错误属于同一构成要件内错误,不影响适用。
四、抢劫罪与绑架罪的区分
1.核心区分
抢劫罪:向被害人本人索取财物;绑架罪:向第三人索取财物。
2.两罪关系
二者可想象竞合,非对立排斥关系;同一行为可同时构成两罪,择一重罪论处。
3.罪数处理
先抢劫后绑架:数罪并罚;先绑架后抢劫:重罪吸收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