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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念
新《公司法》第168 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出资公司,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包括国家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2.国家出资公司的特殊性
(1)国家出资公司的出资人具有特殊性
新《公司法》第169条规定,国家出资公司,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
(2)国家出资公司的公司治理具有特殊性
具体体现为:
其一,明确党组织在国 家出资公司的公司治理中的领导作用,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新 《公司法》第170条规定:“国家出资公司中中国共产党的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发挥领导作用,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公司的组织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其二,强调国家出资公司中的国有独资的董事会经营决策 功能。新《公司法》第172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但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配利润,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其 三,优化国有独资公司的内部监督机制。新《公司法》第176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的,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其四,强化国家出资公司经营中的合规管理。新《公司 法》第177条规定:“国家出资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内部合规管理。”
资料来源:
赵旭东、刘斌《2023新公司法讲义》法律出版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