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LAS II-2 第 9 条 2.2.2 款聚焦客船主竖区这一船舶防火关键区域,明确了主竖区内舱壁耐火分隔的等级要求、延伸范围及特殊场景细则,是船舶设计、建造、检验与运营阶段,开展主竖区舱壁防火设计、合规校验的重要依据。
一、核心原则:按载客量划分,明确最低分隔等级
主竖区内非 A 级分隔的舱壁,其耐火等级要求核心按客船载客量分为两类,均需满足对应标准的 B 级或 C 级分隔要求,从基础上划定了舱壁防火的最低门槛。
- 载客超过 36 人的客船不要求为 “A” 级分隔的舱壁,至少需符合本条 2.2.3(载客超过 36 人的船舶舱壁和甲板的耐火完整性)表列的 “B” 级或 “C” 级分隔。
- 载客不超过 36 人的客船起居处所和服务处所内,不要求为 “A” 级分隔的舱壁,至少需符合本条 2.2.4(载客不超过 36 人的客船舱壁及甲板的耐火完整性)表列的 “B” 级或 “C” 级分隔。
除特定走廊舱壁外,要求为 B 级分隔的非走廊舱壁,需满足 “全范围延伸” 的硬性要求,即由甲板延伸至甲板,并延伸至船壳或其他限界面,确保防火分隔的连续性,避免火势通过舱壁间隙蔓延。
若存在特殊情况,也可适当放宽延伸要求:当(非走廊)舱壁两侧均设有至少与邻接舱壁具有同样耐火性能的连续 B 级天花板或衬板时,该 B 级分隔舱壁可终止于这一连续的天花板或衬板,无需再延伸至甲板或船壳。
三、重点细则:走廊舱壁的 B 级分隔特殊规定(仅适用载客不超过36人的客船)
走廊作为船舶内人员通行的主要通道,是火势蔓延和人员疏散的关键区域,其舱壁的 B 级分隔要求有单独细化规定,核心为原则上需从甲板延伸至甲板,同时明确两类除外情形(仅适用载客不超过 36 人的客船),兼顾防火要求与船舶实际设计施工的可行性。

情形 1:两侧设连续 B 级天花板 / 衬板
当走廊舱壁的两侧设置了连续的 B 级天花板或衬板时,天花板 / 衬板后方的舱壁部分,所用材料的厚度和构成需适配 B 级分隔结构(即允许管路、电缆穿过开口);仅在主管机关认为合理且可行的范围内,才要求该部分材料达到 B 级完整性标准。
情形 2:船舶配备合规自动喷水器系统
对于由《消防安全系统规则》规定的自动喷水器系统保护的船舶,只要走廊舱壁和天花板本身符合本条 2.2.4 的 B 级标准,走廊舱壁可在走廊内的天花板处终止,无需延伸至甲板。
重要补充:上述两种情形下,走廊舱壁上的所有门和门框,均需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需与其安装处的舱壁具备同等的耐火完整性,避免门体成为防火分隔的薄弱环节。
注:本文为 SOLAS II-2 第 9 条2.2.2 款的核心要点梳理,仅作行业学习参考使用。船舶在设计、建造、检验及运营的全过程中,需严格遵循SOLAS 公约原文、主管机关的相关规定以及船舶具体技术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