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记性不如烂笔头,本周知识点回顾3(同时提高打字速度)
00、记忆逻辑图示:
一、二审程序与再审程序核心对比表
做题时牢记:题目中案子是“对未生效裁判的上诉”(二审)还是“对已生效裁判的纠错”(再审)?
对比维度 | 第二审程序 | 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程序) |
性质 | 两审终审制的常规组成部分,是上一级法院对未生效一审裁判的继续审理 | 非常规的纠错与救济程序,不是诉讼的必经阶段,是对已生效裁判的重新审理 |
启动 | 当事人提起上诉(一审原/被告、有独三、判决承担义务的无独三) | 三种途径:1.法院依职权决定再审;2.检察院提出抗诉或检察建议;3.当事人申请再审 |
审理对象 | 未生效的一审判决和三类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 | 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
提起期限 | 判决15日,裁定10日(自送达之日起算) | 当事人申请:在裁判生效后6个月内提出 |
审理法院 | 一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 | 可由原审法院、上级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或指令再审 |
审理范围 | 限于上诉请求,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损害公益、他人利益的除外 | 全面审查原裁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否存在错误 |
审理方式 | 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的,可以不开庭 | 按照原审程序(一审或二审)进行审理 |
审限 | 对判决上诉:3个月;对裁定上诉:30日 | 依原审程序确定:按一审程序再审,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限;按二审程序再审,适用二审审限 |
裁判效力 | 终审裁判,一经送达即生效 | 可能维持、改判或发回重审,作出的新裁判效力取决于所适用的程序(一审程序作出的可上诉,二审程序作出的为终审) |
二、二审程序记忆重点
0.理解核心逻辑:二审是当事人的常规救济权利,核心在于审查一审裁判的正确性,并以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为审理范围中心。
1.上诉的提起
1)主体:一审的原告、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判决承担义务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2)对象:未生效的判决(全面上诉)及三类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
3)期限:判决15日,裁定10日,自送达之次日起算;
4)形式:必须提交上诉状(口头上诉无效)。
2.二审的审理
1)审理范围:限于上诉请求。这是处分原则的体现,法院一般不得超出上诉请求范围裁判。
2)“漏判、漏人”处理:
a一审判决遗漏诉讼请求:二审可调解,调解不成则发回重审;
b一审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二审可调解,调解不成则发回重审。
3.二审的裁判(重中之重)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2)依法改判:
a原判认定事实错误或适用法律错误。
b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但二审已查清。
3)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a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且二审无法查清。
b原判存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如审判组织不合法、应当回避未回避等)。
c注意:发回重审只能以一次为限。
4)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二审中发现本案不属于法院主管。
三、再审的启动记忆重点
0.理解核心逻辑:再审是非常规的纠错程序,启动必须基于法定的、严重的错误,且不同主体的启动路径和效力不同。
1.法院依职权决定再审
a各级法院院长发现本院生效裁判有误 → 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
b最高法院对各级法院、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生效裁判 → 有权提审或指令再审。
2.检察院启动再审(检察监督)
1)方式:抗诉(上级检对同级法院,必然启动再审)与检察建议(同级检对同级法院,需法院审查)。
2) 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请的前置条件:必须先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或法院逾期未处理;
3)审查期限:检察院应在3个月内审查决定。
3.当事人申请再审
1)对象: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注意部分裁定不可申请再审)、调解书(需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
2)管辖法院:原则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向原审法院申请;
3)法定期限:裁判生效后6个月内。但四种事由不受6个月限制(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主要证据伪造、据以作出的法律文书被撤销、审判人员贪污受贿);
4)法定事由(《民诉法》第207条):共13项,包括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程序严重违法等;
5)申请效果:不停止原裁判的执行。
四、再审的审理程序记忆重点
0.理解核心逻辑:一旦决定再审,案件即进入重新审理阶段,其具体程序取决于启动主体和原审程序。
1.裁定中止原判执行,并裁定再审: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符合条件,应作出此两项裁定。
2.审理法院的确定
1)法院决定再审的:由决定再审的法院(提审或指令再审)审理;。
2)检察院抗诉的:原则上由接受抗诉的法院(即同级法院)审理,但可将案件交下一级法院再审(符合法定事由的)。
3)当事人申请的:
a因当事人申请而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以上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法选择向基层申请再审的除外;
b最高院、高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由其他法院再审,也可以交由原审法院再审。
谁作出生效裁判 | 向谁申请再审 | 谁来重新审理 |
基层法院 | 中级法院 | 该中院 |
该基层法院 | 该基层法院 |
中级法院 | 高级法院 | 该高院、该中院或者其他中院 |
该中级法院 | 该中级法院 |
高级法院 | 最高法院 | 最高院、该高院或者其他高院 |
该高院 | 该高院 |
3.审理程序与裁判
1)程序适用:由再审时所适用的审判程序决定(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第一审程序,所作裁判可上诉;原来是第二审的或上级法院提审的,按第二审程序,所作裁判为终审裁判);
2)审理范围:不受原申请再审范围的限制,全面审查原裁判是否存在错误;
3)再审中的调解:可以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原判决、裁定视为撤销;
4)再审中发现“漏人”(经典陷阱):若发现原审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可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调解,调解不成,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注意:这里不是“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