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义的改变
1、旧规营改增前混合销售主要是营业税与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营改增后36号文第40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即仅限于货物+服务的混合。
2、《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 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
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 增值税法第十三条所称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①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
②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
新增值税法只要一项应税交易中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且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就属于混合销售,混合销售范围扩大了。
二、税率适用的改变
1、旧规对混合销售的计税原则是从主业税率计税。36号文第40条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税。其他单位和个体户的活动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的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者零售单位、个体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个体户在内。
2、 2026年13号公告第三条规定 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应当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
(一)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
(二)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 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
(三)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
(四)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
纳税人发生的与本条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旧规则下实践中常以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8条规定的销售额占比超50%来判断主要业务;新规则聚焦单项应税交易的经济实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