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揽合同
1. 定义与典型类型
(1)定义:承揽人按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2)典型类型(6类):加工、定做、修理、复制、测试、检验(⭐️常考:修车、修手表、定制礼服/西装等)
2. 核心属性(⭐️考试重点)
强烈的人身信赖关系:定作人选择承揽人是基于对其手艺、专业能力的信任,是合同核心纽带。
3. 工作交付规则
4. 定作人的核心权利
(1)任意解除权(⭐️考试重点):定作人可随时解除合同,无需理由
(2)后果:解除后需向承揽人支付已完成部分的报酬
(3)例外:承揽人擅自继续工作的,定作人无需支付后续报酬,还可追究责任
(4)留置权:承揽人完成工作后,定作人未支付报酬的,承揽人可留置工作成果
5. 其他细节
(1)工作材料提供:可由定作人提供(如自带布料做西装),也可由承揽人提供,或双方共同承担
(2)合作承揽:多人合作完成的,承担连带责任
二、建设工程合同(⭐️考试常考)
1. 基础定义与特点
(1)定义: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发包人=业主/开发商,承包人=施工企业)
(2)核心特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工程质量)、弱势群体保护(农民工),法律限制严格
(3)形式要求: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2. 合同订立方式
(1)两种形式:一对一谈判契约、竞争性缔约(典型:招投标)
(2)资质要求:施工企业需具备对应资质(一级、二级等),无资质或超越资质均影响合同效力
3. 四大禁止行为(《民法典》第791条,⭐️考试重点)
【例外】非主体工程经发包人同意可合法分包(主体工程必须由总承包人亲自完成,即使发包人同意转包也无效)
4. 合同无效情形(5类,⭐️考试高频)
5. 合同无效后的处理规则(⭐️核心:看工程质量)
(1)工程质量合格(⭐️考试常考情形):
承包人可参照“最后一份有效施工合同”主张折价补偿
最后一份合同=双方最终真实意思表示(如因疫情、设计变更多次修改,以最新版为准)
(2)工程质量不合格:
先修复,修复后合格→参照补偿
修复后仍不合格→承包人无权主张补偿,还需承担赔偿责任
特殊保护:农民工工资权益优先,即使合同无效,也需保障工资支付
6. 诉讼相关规则(突破合同相对性)
7.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民法典》第807条,⭐️考试重点)
(1)制度目的:优先保护农民工等建筑工人的工资权益(债权优于物权的例外)
(2)权利主体:
(3)行使前提:工程质量合格(与合同是否有效无关,即使合同无效,合格仍可主张)
(4)优先受偿范围:仅包括工程款本金(不含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等,此类为普通债权)
(5)行权方式:与发包人协议折价,或向法院申请拍卖
(6)行权期间:18个月(除斥期间,过期作废),起算点=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价款之日
(7)权利排序: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承包人/装修承包人)>银行抵押权(物权)>普通债权(如利息、违约金)(⭐️考试核心)
【举例】中铁18局(总承包)、中铁七局(装饰装修)均与发包人签约,工程合格,二者均享有优先受偿权;银行对别墅享抵押权,拍卖款先支付两公司工程款,剩余部分偿还银行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