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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笔记: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对执纪审查审理期间的执行回避制度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一、回避制度的重要作用
彰显程序正义:回避制度将审查审理人员的审查审理过程规范化、制度化,有效防范审查审理过程中不规范操作、违纪违法甚至犯罪情况的发生。
保障实体正义:做好回避工作,有利于保障相应执纪人员准确查明违纪事实真相,正确适用党纪条规,使违反党纪的人得到相应的处理,使无过错的人及时得到澄清。
提高办案效率:回避制度的建立能增强被审查人、检举人对处理结果的信任度,更大程度上维护处理结果公信力,减少不必要的上访或申诉,提高审查审理效率。
【案例】如果审查审理人员同特定案件存在利害关系,所做的处理结果难免受到怀疑。比如,在执纪审查人员张某查处某村党支部书记刘某违纪案件中,根据其违纪事实,客观公正地给予刘某相应党纪处分。但因为张某是刘某的远房表弟,没有及时回避,导致检举人对处理结果怀疑、不信服,进而多次上访,影响了处分结果的社会公信力。
做好回避工作应把握好以下几个关键环节:充分了解回避的方式、根据回避情形科学确定回避人员、对行之有效的做法进行制度固化。
二、回避方式
关于回避方式,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自行回避:是指应当回避的审查审理人员,发现自己具有应当回避的规定情形,自行主动地申请回避。
要求回避:是指审查审理人员或审查场所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而没有回避时,或者出现违反《规则》要求的情形,被审查人或者检举人提出回避请求,要求更换审查审理人员或审查场所。
指令回避:是指审查审理人员遇有《规则》规定的回避情形而没有自行回避、被审查人或检举人也没有申请回避时,纪检机关发现后,有权做出决定,令审查审理人员退出此案相关工作或更换审查场所。
三、回避情形和回避人员
审查审理人员是被审查人或者检举人近亲属,如审查人员、审理人员是本案被审查人或检举人的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应当回避。
审查审理人员是主要证人,这种情形下,在特定案件中担任过主要证人的人不能同时、也不能在以后此案审查审理阶段再担任审查人员、审理人员,以避免出现不公正情形。
审查审理人员是被审查人或者检举人的利害关系人,这种情形是指审查审理人员虽不是本案当事人,但本案的处理结果涉及他们的重大利益,也应当回避。
审查审理人员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查审理情形,比如:是被审查人或者检举人的近亲属;是被审查人或者检举人的亲密朋友;是被审查人或者检举人曾经的领导(同事或下属);与被审查人或者检举人有过恩怨;与被审查人或者检举人有借贷关系等可能影响公正审查审理的情形时,都属于回避对象。
【注意】选用借调人员、看护人员、审查场所,也应当参照以上四种情况严格执行回避制度。此外,依据《规则》第五十四条规定:坚持审查调查与审理相分离的原则,审查调查人员不得参与审理。审查人员不能参与审理自己执纪审查的案件,在这种情形下,也应当回避。
四、回避制度固化
学习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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