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按标准扣除,未超过规定标准的按实际数扣除,超过标准的当年只能按标准扣除,超出标准的部分不得扣除,除职工教育经费外,也不得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一、企业职工福利费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人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1、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2、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
3、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
4、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以及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上述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二、工会经费
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人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三、职工教育经费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企业因接收学生实习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人有关的合理支出,依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符合条件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单独核算后可按实际发生额全额税前扣除(不受比例限制);企业必须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与其他职工教育经费(如学历教育、非专业技能培训等)
若无法准确划分职工培训费与其他职工教育经费,全部支出均按职工教育经费法定比例扣除。
若已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总额扣除职工培训费后的剩余部分,也按职工教育经费法定比例扣除;
上述计算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工资、薪金支出"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四、职工社会保险费及相关保险费。
(1)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2)企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3)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商业保险费准予扣除。
(4)自2016年度开始,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6)自2018年度开始,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