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资料。
(1)农膜:农业生产用塑料薄膜
滴灌带、滴灌管:节水灌溉器材
有机肥产品:符合标准的有机肥料
(2)饲料产品。具体包括:
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饲用鱼油、草饲料、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不含豆粕)。
混合饲料:单一大宗饲料 + 粮食 / 副产品≥95%
配合饲料: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
复合预混料:含4 种以上微量元素 + 8 种以上维生素
浓缩饲料:蛋白质 + 复合预混料 + 矿物质
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牛羊用块状预混物(属浓缩饲料)
宠物饲料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饲料。
(3)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农机包括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
(4)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初级农产品,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法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2.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的转让“技术”、提供“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
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工信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工信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技术转让:转让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含商标、商誉、著作权等)。
技术开发: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及其系统开展的研发服务。
相关技术咨询 / 服务:1、为帮助受让方 / 委托方掌握所转让 / 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配套咨询、指导、培训等;2、必须与技术转让 / 开发直接相关、价款同票开具;只能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专票。3、无关的管理咨询、市场调研等不免税
单独转让软件著作权:不属本政策免税范围。
配套咨询分开开票:不得享受免税
未做科技认定:无法免税
开具专票:违反免税规定。
3.个人转让著作权。
自然人个人(不含企业、个体工商户)
免税标:1、著作权(文字、美术、音乐、软件、摄影等作品的所有权 / 使用权);2、个人收取稿酬、授权费、转让费(均属著作权相关收入);个人以著作权出资、入股(视同转让,可免税)
不属于免税:1、企业 / 个体户转让著作权(不适用本政策);2、转让商标、专利、商誉、域名(属其他无形资产,不属著作权);3、单纯劳务 / 服务(如代笔、设计服务,非著作权转让)
提示:增值税全免,但个人所得税仍需依法缴纳(按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计税)
4.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和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
(1)学生公寓住宿费
收费合规:必须按国家 / 省级教育、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超标准收费部分不免税
服务对象:仅限本校在籍学生,向教职工、社会人员出租的收入不免税
公寓属性:属于高校自有或统一管理的学生公寓,社会化商业公寓不适用
(2)学生食堂餐饮服务
服务对象:仅限本校师生,对外经营(如向社会人员供餐)的收入不免税
食堂属性:高校自办食堂、高校委托、承包经营的校内学生食堂(需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收入范围:仅限餐饮服务收入(餐费、伙食费);小卖部、超市、对外承包档口等其他收入不免税
提示;
(1准收费:超标部分全额征税
(2)对外经营:向社会人员供餐 / 出租,不免税
(3)开专票:免税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家政服务企业,是指在企业营业执照的规定经营范围中包括家政服务内容的企业。
家庭保洁、烹饪、洗衣、护理(老人、婴幼儿、病人、残疾人)等家政服务收入
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是指同时符合下列3个条件的家政服务员:
(1)依法与家政服务企业签订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且在该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家政服务企业为其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对已享受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社会保险或者下岗职工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家政服务员,如果本人书面提出不再缴纳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相应的社会保险,并出具其所在乡镇或者原单位开具的已缴纳相关保险的证明,可视同家政服务企业已为其按月足额缴纳了相应的社会保险。
(3)家政服务企业通过金融机构向其实际支付不低于企业所在地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企业免税的额外条件:1、与家政服务员、客户签订三方服务协议;2、向服务员发放劳动报酬,并进行培训与管理;3、通过业务管理系统对服务员进行登记管理
不属于免税:1、非员工制(如兼职、中介、挂靠)服务员提供服务的收入;2、企业提供的非家政服务(如物业管理、房屋中介、劳务派遣);3、向企业 / 单位提供的服务(仅限家庭客户)
6.国家助学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免税主体: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的金融机构(银行、农信社等)
免税标的:国家助学贷款产生的利息收入(不含本金)
贷款性质:1、必须是国家助学贷款(含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高校国家助学贷款);2、纳入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体系,执行国家统一利率与贴息政策;3、商业性助学贷款、消费贷等不适用
服务对象:1、仅限全日制普通高校(含高职)本专科生、研究生;2、用于缴纳学费、住宿费,不得挪作他用。
按国家规定流程发放、管理与回收。
财政贴息对应的利息收入(全额免税)
商业性助学贷款、个人消费贷款利息,不属于免税。
贷款本金回收、违约金、手续费等非利息收入,不属于免税。
向非学生主体发放贷款的利息,不属于免税。
7.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免税主体: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机构(含发行管理中心、省级发行机构)
免税标的:彩票发行环节取得的收入(不含代销、销售、兑奖、手续费等)
彩票发行机构因发行彩票取得的发行费、发行分成等发行环节收入,属于免税。
发行机构直接取得的、与彩票发行相关的专项发行收入,属于免税。
彩票代销点、销售网点的销售佣金、手续费收入按 “现代服务 — 经纪代理服务” 计税
彩票兑奖、派奖、促销等环节的支出与收入,不属于免税。
发行机构取得的广告、赞助、培训、咨询等非发行收入,不属于免税。
彩票销售、中奖奖金、弃奖收入(均不属发行收入),不属于免税。
8.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
社会团体,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并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非营利法人。
会费,是指社会团体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依照社团章程的规定,收取的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和团体会员的会费。
免税标的:按章程规定收取的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团体会员会费
超出章程标准、变相收费的 “会费”,不免税。
党派、共青团、工会等组织收取的会费,同样适用免税。
会费必须依照社团章程规定收取,用于会员服务与社团运转。
仅限会员资格相关的会费,与会员资格无关的收入不免税。
会费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也属于免税(企业所得税层面亦免税)
向非会员提供服务、销售商品的收入(如培训、咨询、展览、广告),不免税
赞助费、捐赠收入(通常不属增值税应税范围,但需单独核算),不免税
政府补助、项目经费(一般不属增值税应税范围),不免税。
9.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特殊服务。
仅限邮政集团及所属邮政企业,市场化子公司(如 EMS)不适用
必须单独核算免税与应税收入,未单独核算不得免税
邮政储蓄业务:不免税(属金融服务 6%)
邮品销售、代理业务:不免税(按 9% 计税)
10.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就业。(仅限销售服务,销售货物不免税)(1)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适用对象 | 优惠内容 | 核心条件 |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个体经营 | 自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3 年免征增值税 | 1.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 2. 提供应税服务 3. 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
安置军转干部的新办企业 | 自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3 年免征增值税 | 1. 为安置军转干部新开办的企业 2. 安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占总人数 60%(含)以上 3. 提供应税服务 |
(2)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按照上述规定,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适用对象 | 优惠内容 | 核心条件 |
随军家属个体经营 | 自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3 年免征增值税 | 1. 随军家属 2. 提供应税服务 3. 持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 4. 每人仅限享受 1 次 |
安置随军家属的新办企业 | 自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3 年免征增值税 | 1. 为安置随军家属新开办的企业 2. 安置随军家属占总人数 60%(含)以上 3. 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4. 提供应税服务 |
11.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型器(包括上肢矫型器、下肢矫型器、脊椎侧弯矫型器)。
与其他残疾人相关免税的区别:
项目 | 免税范围 | 政策期限 |
假肢 / 轮椅 / 矫型器 | 上述三类专用物品 | 2026.1.1—2027.12.31 |
残疾人组织进口专用品 | 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物品 | 长期(增值税法规定) |
残疾人个人提供服务 | 残疾人本人提供服务 | 长期(2026.1.1 起) |
12.粮食和商品储备收入,具体包括:
(1)销售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
(2)粮食经营企业经营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
军队用粮:指凭相关凭证按军供价供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粮食。
救灾救济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相关凭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
水库移民口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相关凭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供应给水库移民的粮食。
(3)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
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是指接受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管理单位)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盐(限于中央储备)等6种商品储备任务,并按有关政策收储、销售上述6种储备商品,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者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
利息补贴收入,是指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因承担上述商品储备任务从金融机构贷款,并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用于偿还贷款利息的贴息收入。价差补贴收入包括销售价差补贴收入和轮换价差补贴收入。
销售价差补贴收入,是指按照中央或者地方政府指令销售上述储备商品时,由于销售收入小于库存成本而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获得的全额价差补贴收入。
轮换价差补贴收入,是指根据要求定期组织政策性储备商品轮换而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商品新陈品质价差补贴收入。
非政府储备的食用植物油销售:不免税
普通商品粮、非指定用途粮食销售:不免税
非 6 类储备商品的补贴收入:不免税
盐仅限中央储备,地方储备盐不适用
13.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1)纳税人提供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2)纳税人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3)委托方索取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向委托方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资金结算要求: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货代收入、向国际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现金、个人账户结算不享受免税)
业务属性:属于现代服务 — 经纪代理服务,不属于交通运输服务
国际段 + 国内段联运的货代:仅国际货代部分免税,国内段按规定计税
仅提供国内货物运输代理:不免税
国际运输服务本身(如船公司、航空公司直接提供运输):适用零税率,不适用本免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