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同犯罪的分类
(一)分工分类
根据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共同犯罪人可分为:
1.实行犯(正犯)
指直接实施构成要件行为的人。对法益侵害具有直接性、支配性。包括:
单独正犯:一人实施实行行为。共同正犯: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实行行为。直接正犯:亲自实施实行行为。间接正犯:利用他人实施实行行为,对他人具有支配力。
2.教唆犯
指教唆他人实施犯罪的人。对法益侵害具有间接性,需通过正犯实现。
3.帮助犯
指为他人犯罪提供帮助的人。对法益侵害具有间接性,需通过正犯实现。
教唆犯与帮助犯统称为“狭义共犯”。分析共同犯罪时应先分析正犯,后分析共犯,树立“以正犯为中心”的观念。
(二)作用分类
根据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可分为:
1.主犯:起主要作用。
2.从犯:起次要作用。
3.胁从犯:被胁迫参与犯罪。
(三)结构分类
根据共同犯罪的结构形式,可分为:
1.任意共同犯罪
指一人可单独实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如故意杀人罪、盗窃罪等。
2.必要共同犯罪
指必须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犯罪。包括:聚众共同犯罪、集团共同犯罪、对向犯(部分属于必要共犯)。
对向犯中,有的构成必要共犯(如重婚罪、代替考试罪),有的不构成共同犯罪(如行贿与受贿中只处罚一方)。
二、共同犯罪的原理
(一)“共同”的含义:一起干
“共同犯罪”中的“共同”应理解为副词,意为“一起干”。核心在于判断二人是否共同制造违法事实,即是否具有意思联络。若无意恩联络,即使行为相同、罪名相同,也不构成共同犯罪,而属于“同时犯”。
(二)“犯罪”的含义:制造违法事实
共同犯罪中的“犯罪”指第一阶段意义上的犯罪,即“干坏事”(制造违法事实),不要求行为人具有责任能力。
成立共同犯罪的条件是:一起制造违法事实。
责任能力、责任年龄等问题在“排除责任阶段”独立判断。
标语:“违法是一起的,责任是独立的”。
(三)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中国化改良版四要件)
1.违法阶段:看是否共同制造违法事实(是否一起干坏事)。
2.责任阶段:独立判断各行为人是否具有可谴责性(是否为“坏人”)。
三、总结
1.共同犯罪的本质是共同制造违法事实,而非“相同的犯罪”。
2.分析路径:先看正犯,后看共犯;先看违法,后看责任。
3.注意区分:正犯与共犯(分工);主犯与从犯(作用);任意共犯与必要共犯(结构)。
4.对向犯不必然构成共同犯罪,需具体分析。
知识体系图如下:
常见模型